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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频道 > 汽车评论 > 2012两会汽车提案议案

左延安2012全国两会议案:修改《合同法》

2012年03月05日09:37
来源:搜狐汽车 作者:综合报道

  案由分析:

  一、合同解除权就是合同当事人依照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享有的解除合同的权利,它的行使直接导致合同权利义务消灭的法律后果。在实践中,合同主体在约定或者法定情形时有解除合同的权利,这是市场交易自由的体现。我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解释中对其作了明确的规定,但是在对于合同解除权的性质及期限方面却未作规定,这种立法缺陷无法很好地将合同解除权落实到位。具体表现在:1、合同法第九十五条所规定的“合理期限”未明确界定。不同性质的合同之间交易习惯不尽相同,目前只有房屋买卖合同的司法解释中对合理期限作了具体规定,不能推而广之其他合同的解除权都适用该规定,如此不具有操作性的规定,使当事人之间的预期存在着不稳定性,与“合同及其法律所保护的是当事人之间的信赖和期待”的理念不吻合。2、在当事人无约定的情形下,缺乏法律对解除权行使期限补充性规定。合同贯彻的是意思自治原则,但很多情况下,当事人因为各种原因没有约定解除权的行使期限,就需要法律的补充性规定,而我国合同法对于解除权的行使期限没有规定,这导致《合同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产生的纠纷由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解决的条文无法得到很好贯彻,法官与仲裁员如何解决期限问题完全没有任何约束,而解除权消灭与否会导致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产生逆转性的变化。在司法现实中,也会带来不少的腐败问题。

  3、我国除斥期间的性质属于不变期间,不适用中止、中断,而在实践中,一旦出现不可抗力或者诉讼、仲裁,或者是对方当事人采取欺诈等手段阻碍当事人行使解除权的情况,就会使得解除权消灭,而这对于解除权人也并不能起到很好的保护措施。

  二、根本违约是指当事人一方完全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主要义务或预期违约致使履行不能,其结果严重影响到另一方根据合同有权期待的经济利益的情形。根本违约责任或补救方法主要可采取赔偿损失、解除合同、宣告合同无效等三种。根本违约的免责理由主要是不可抗力,它是指合同订立后发生的当事人订立合同时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人力不可控制的意外事故。在根本违约问题上,我国《合同法》规定的不够具体、明确。

  我国1999年《合同法》第94条第(4)项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它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这种情形可以说是对根本违约的规定,但在根本违约的构成,责任与补救等方面规定得不够具体、明确。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不履行合同义务”包括完全不履行合同义务和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前者如货物买卖合同卖方不交货或买方不付款,借贷合同中借方到期不还本付息等,这应属根本违约;后者如不完全履行的是合同中的主要义务,也应属根本违约,如不完全履行的是合同中的次要义务,则不应属根本违约。 “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指虽然履行了合同义务,但与合同规定的条件不符。例如卖方所交货物与合同规定的质量、数量、包装等标准不符,这显然不构成根本违约,可用换作、修理等方法进行补救。第108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该条实际上是预期违约中的两种情形,即明示预期违约和默示预期违约。对于前者,债权人可以不待履行期到来,以其拒绝履行作为根本违约。对于后者,如果债务人的信用状况严重恶化而致履行不能,自然也应作为根本违约处理。可见,第107条和第108条只是一般性规定,对根本违约并未具体规定,而要视情况由法官认定。

  在合同条款的规定上采纳了根本违约的实质内容,并充分体现出了根本违约的思想,但却没有使用这一概念。对多数人而言,根本违约的概念比大陆法系对违约案违反合同约定的内容划分而形成的迟延履行、履行不能、不完全履行、不适当旅行等概念更容易接受和理解。因此在合同法中将根本违约的概念明确定义是符合立法要求。

  建议:

  针对以上问题,我们提出以下几点意见:

  1、确定合理期限:在第九十五条中增加一款:“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一方当事人催告后,对方应当在最长三个月内行使解除权。”在这种规定下,虽然也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但是当事人之间的预期得以基本稳定,因为毕竟无论如何,解除权人都必须在三个月内行使解除权。

  2、对于约定解除权,在当事人未催告的情况下,确定合同解除权行使的期限。将第九十五条第二款重新规定为:“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经对方催告后在三个月后不行使或者没有催告,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3、在立法中表明:“在除斥期间进行中不排除适用中止的规定。”

  4、在立法上相应完善根本违约制度,直接使用根本违约的概念

  5、建议在《合同法》第七章违约责任部分第108条后面增加一条如下:“当事人一方有第107条和第108条违约情形之一,其结果严重影响到对方根据合同有权期待的经济利益,则构成根本违约,对方可以解除合同或宣告合同无效并要求赔偿损失。”

(责任编辑:李欢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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