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分析:
教育是民生之基,一个国家的发展好坏取决于整个民族的素质高低。我国历年来重视对教育问题的改革,并取得了不小的进步。尤其在义务教育方面,政府今年来一直坚持不懈地加大体制改革力度与财政投入力度。但是,近年来,各地教育机关,尤其是农村教育机关陆续出现了学校虚报人数骗取教育经费的行为,反应了我国当前教育经费管理体制混乱的局面,造成了原本紧张的国家财政资源一定程度的浪费。我国《义务教育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财政部门、价格行政部门和审计机关根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侵占、挪用教育经费的;(二)向学校非法收取或者摊派费用的。”因为义务教育经费的专款专用的特征,不能够用作他用,因此,只要学校或者教育部门有虚报的行为,都应得到法律惩处。
建议:
在本法第五十四条中增加一款:“(三)虚报学生人数骗取教育经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