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分析:
央行有关负责人在2011年11月10日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民间借贷是正规金融有益和必要的补充,具有制度层面的合法性,各有关部门下一步将致力于推动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引导民间资本规范从事资金借贷活动,鼓励民间借贷规范化、阳光化运作,发展多层次信贷市场,满足社会多元化融资需求,被公众解读为民间借贷合法化的信号,但是自2011年以来,受经济中多种因素影响,北至内蒙鄂尔多斯,南至浙江温州,民间借贷大有燎原之势,如不及时加以规制,势必将严重影响社会的稳定。
一、民间借贷对社会稳定的影响
民间借贷在一定程度上解决部分社会融资需求的同时,也伴生了一些违法犯罪行为,有部分企业借了高利贷后,利息支出大于生产经营所得利润,日积月累,债台高筑,终因不堪重负而倒闭;有的企业因资不抵债,发不出职工工资,有的企业主逃避责任、下落不明;有的债权人采用非法手段暴力催讨,非法拘禁甚至故意伤害债务人;因民间借贷而发展成为群体性事件,甚至引发犯罪的案例层出不穷,如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高利转贷、洗钱等,最近广受社会关注的“吴英案”,即为其典型代表,民间借贷的泛滥已严重影响了社会的稳定和和谐。
二、民间借贷对实体经济的影响
民间借贷利率水平高,往往会吸引大量投机性的资金投入,在我国的某些地区甚至全名皆“贷”,上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下至普通的老百姓,将自己的闲散资金都投入到民间借贷市场,以其获得高额回报,银行揽储压力剧增,银行为控制存贷比,势必进一步影响到中小企业从银行获得贷款的融资渠道,另一方面民间借贷的高利率也加剧了中小企业生产经营的难度。其次,民间借贷资金以高额回报为导向,容易流向国家宏观调控限制的行业或企业,助长了盲目投资和低水平重复建设,不利于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同时,民间借贷的不规范性和自发性容易引发经济和法律纠纷,给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造成一定不利影响。
因此,应从健全法制、完善监管、化解风险等角度出发,规范和引导民间借贷市场发展,使其在中小企业融资中发挥更大作用。为此,建议国家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加强对民间借贷的监管,趋利避害,使民间借贷真正成为正规金融的有益补充。
建议:
一、制定完善合理的民间借贷法规和办法
鉴于目前民间借贷普遍存在且有进一步扩大的趋势,国家或相关部门要尽快制定“民间借贷法规”或“民间借贷管理办法”, 厘清民间借贷正常现象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高利转贷、违法发放贷款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区别,以规范、保护正常的民间借贷行为,引导民间借贷走上正常的运行轨道;同时,对一些乘人之危而攫取高额暴利的如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非法集资、高利转贷、金融传销、洗钱的高利贷者则坚决予以打击、取缔,以维护社会的稳定。
其次,要完善高利贷法律责任制度。高利贷行为的危害性很大,从微观角度看,扰乱公民正常的生活秩序,导致借款人陷入债务深渊而无法自拔,收债过程往往伴随着恐吓、欺诈、暴力等非法行为,容易滋生犯罪; 从宏观角度看,扰乱了国家正常的金融秩序,影响金融安全、社会稳定及国家宏观政策的执行。美国次级贷款产品中的可调整利率抵押贷款虽然还不是严格意义上的高利贷,但足以证明利率过高会对金融秩序与金融稳定造成危害。尽管高利贷有着诸多危害性,但从最高人民法院《借贷意见》第 6 条有关民间借贷利率的规定来看,现行法律对发放高利贷当事人不具有真正的惩罚性。在司法实践中,对发放高利贷基本上是听之任之,仅仅不保护其 4 倍以外的利率。这样一来,高利贷发放者的违法成本几乎为零,可以任意约定高利率,其后果最多是超过的部分不予保护。尽管进入司法程序的民间借贷案件近年来大幅增加,但是与实际发生的民间借贷包括高利贷相比,仍然很少。也就是说,不少高利贷合同实际上由借款人履行了,借款人的合法利益并没有通过司法程序获得应有的保护。另一个现象也应引起关注,在实践中,多数民间放贷人为规避法律对民间借贷利率的上限规定,采取各种方式、手段掩盖高额利息,从而使借贷利率形式上符合法律规定。如预先将利息在本金中扣除,即借款人实际获得的借款低于借条中的本金( 差额部分为利息) ,这样使得借款人在诉讼中处于了非常不利的地位,很难证明高利贷的存在。此外,由于银行贷款政策“嫌贫爱富”和中小企业融资需求不断增长,加之民间资金充裕,催生出民间融资市场的职业化,出现了一些职业的贷款人和中介人。这些职业贷款人和中介人往往与当地的黑社会、准黑社会往来密切,依靠其背后力量威胁、恐吓借款人,阻止其通过司法途径维护权益。另外,从国外的经验来看,利用刑事手段打击高利贷也是其共同的立法选择。
二、加强法制宣传力度
通过媒体的舆论报道,司法部门的普法宣传,选择相关典型案例以案说法,受害人的现身说法等形式,让群众知道高利贷的性质,借高利贷会造成什么样的后果等等,从而加强自我保护意识,增强企业的风险防范意识。
三、加强对民间借贷市场的监管,积极化解金融风险
对民间借贷的监管应结合立法建设,从市场准入、组织形式、财务制度、业务经营等方面制定标准明确的监管制度。监管的重要环节是建立信息披露制度,按照规定要求披露企业的财务状况、资金的用途、运用效益等情况,增强信息透明度,规范民间借贷融资主体融资行为。特别是对投资咨询公司、担保公司等机构的借贷活动,各地政府和金融监管部门要依法加强监督和引导。人民银行、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人民法院要各司其职,相互协调和配合,加强监管和查处力度。对违反金融管理法规、非法从事金融业务、数额巨大或有高利贷出借行为的地下钱庄和寄卖店进行严厉打击。比如由工商部门吊销寄卖店的营业执照;由公安机关对业主和经营者进行罚款、治安处罚;对扰乱金融秩序情节严重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对民间借贷的监管中,还应发挥各地政府在促进民间金融发展中的作用,加强部门协作,形成监管合力。
四、进一步有步骤地向民间资金开放竞争性领域,拓宽民间资金投资范围
民间借贷是一把双刃剑,不能一味地予以打击限制,应当加强国家政策引导,鼓励并规范民营资本以多种形式进入金融体系、参与金融服务,通过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和基金互助组织等一些小额、合规的借贷活动,解决经济运行中资金供给结构失衡,改善中小企业资金短缺的现状。此外,进一步推进利率市场化也是消除信贷歧视,改善金融供给不均衡现状的关键环节。应尽快形成以市场供求为导向的利率形成机制,充分发挥利率在调节资金供需中的作用,减少民间借贷的监管成本,降低民间借贷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