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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频道 > 汽车评论 > 2012两会汽车提案议案

左延安:关于加强农民工保险和工资的建议

2012年03月05日09:52
来源:搜狐汽车 作者:综合报道

  案由分析:

  农民工作为我国劳动者中的一员,为我国的建设,特别是城市建设付出了辛勤劳动,作出了巨大贡献,有的甚至献出了宝贵生命。然而在很长的一段时期内,他们始终处于社会边缘人群,在社会保障、职业培训、进城落户、就业待遇等方面仍存在权益缺失的情况。最为突出的问题是农民工工资被拖欠,社会保险没着落、权益无法实现和诉求得不到满足。不少农民工辛苦一年,却拿不到自己的那份血汗钱,遭到“工伤”却得不到相应赔偿。他们为讨“债”,一次又一次地吃闭门羹。每逢年关岁末,“农民工工资拖欠”几乎都会成为一个必然出现的热门话题,相关政府部门照例也会定期地出台相应的政策通知。存在上述问题究其原因为:

  一、缺乏规制农民工社会保险工作的强有力措施。

  二、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资方——企业及其负责人的惩处力度不够。

  三、 相关政府部门在农民工保险的缴纳、农民工工资保障方面的公共行政责任不到位,缺乏维护农民工权益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建议:

  对农民工权益的维护,重点通过社会保险和工资两部分给予保障,为此,提出如下建议:

  一、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险联动登记机制。采取农民工户口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和用工地劳动保障部门联动登记的方法,解决农民工流动性强、工作不固定的难题。自用工之日起30天内,用工单位向其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为农民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在缴纳社会保险的次月5个工作日内将账户款项内除医疗保险部分的保险费用全额划转至户籍地劳动保障部门,由户籍地劳动保障部门负责管理农民工所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医疗保险部分的保险费用在农民工工作结束后,由农民工本人向劳动保障部门申报,经审核后将该部分资金余额划归农民工户籍地劳动保障部门管理;

  农民工在用工地工作期间,可直接通过用工地的医疗保险系统,支取个人的医疗保险费用,用于个人的疾病诊治费用支出。

  二、建立健全农民工社会保险缴纳体系。对农民工保险的缴纳,由用工单位预缴,在预交的次月方可从农民工的工资中抵扣,且必须向农民工出具有效的单位预交、抵扣详单,由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为确保农民工保险的切实缴纳,要求用工单位将预计用工量和用工时间预先向用工地的劳动保障部门登记,并预缴一定比例的社会保险保证金;

  三、建立健全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体系。1、要求所有用人单位均按月支付农民工工资,不满一月者,按实际用工天数支付。2、要求用工单位均在劳动保障部门设立保证金账户,按预计用工量和用工时间所需要支付工资总额预交一定比例的工资保证金。

  四、健全责任追究机制。1、对用工单位的处罚措施。对用工单位拒不登记或低于实际用工量、用工时间95%登记的,由用工地劳动保障部门按照实际用工量和用工时间需要交纳的保险金总额处以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对拖欠、拒不缴纳保证金或不足额支付、拖欠工资的,连带给予该用工单位或实际用工单位、工程发包单位、承包单位等关联单位黑名单登记,并处实际拖欠、拒不缴纳额的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处两次及以上罚款的,取消其经营资格,触犯刑法的,按有关规定定罪处罚。2、对用工地和农民工户籍地劳动保障部门的约束。对劳动保障部门工作人员,由所在单位给予年度业绩考核,考核与其年终奖金、职称、晋升等直接挂钩,具体依照《公务员法》等相关法律制度执行;对劳动保障部门,由其主管部门给予评定,并直接与其负责人的绩效挂钩。

  五、加大监管力度。加强人大、社会舆论监督,确保农民工维权工作的程序化、制度化。

  农民工是美好生活的建设者,对社会作出了巨大的贡献,社会理应给予他们合理的回报,这样才能实现社会的公平公正,有利于和谐社会的建设。

(责任编辑:李欢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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