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检总局汽车三包规定第二稿虽然修改了很多具有争议的条款,但仍有条款与现行消法和产品质量法“顶牛”。昨天,市消协相关负责人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汽车“三包”规定晚出台比不出台要好,早出台比晚出台更好,为了使更多消费者的权益受到保障,汽车“三包”规定应尽快推出。
“5次保修才能换车”于法无依
汽车“三包”第二稿规定,三包有效期内,因产品质量问题修理时间累计超过35日的,或者因同一产品质量问题累计修理超过5次的,消费者可以凭三包凭证、购车发票,由销售者负责更换同品牌同型号家用汽车产品。
“同一质量问题最多3次,消费者就已经达到了容忍的极限程度。况且在实际投诉中,很多车辆同一问题多次修理,最终也无法界定其故障原因。”一位长年在消协一线接受投诉的工作人员说。
今年2月,由于汽车爆胎,王先生一家六口在南惠高速路上发生惨烈车祸,车辆失控撞到路中间的护栏上,五人当场死亡、一人受重伤。在汽车这件关乎消费者生命安全的消费品上,一次质量问题就可能引发车毁人亡的严重后果。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五条明确规定:“对国家规定或者经营者与消费者约定包修、包换、包退的商品,经营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或者退货。在保修期内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经营者应当负责更换或者退货。”
然而,目前汽车“三包”规定第二稿修理超过5次才能换车的规定,与消法“两次”就可退换的规定不一致。北京市汇佳律师事务所邱宝昌告诉记者,“三包”规定如果作为部门规章与上位法发生冲突,这样的意见将是“无效”的。
退换车问题应以安全为界
退换车一直是消费领域“老大难”问题。已经售出的汽车,上了牌照后行驶一段时间,到发现问题就已经成了二手车,厂商不愿为消费者退换,已经是不争的事实。
汽车“三包”第二稿规定,因严重安全性能故障累计进行了2次修理,仍未排除故障,或者又出现新的严重安全性能故障等情况,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车或换车。而严重安全性能故障指的是“发动机、变速器,或者转向系统、制动系统、悬架系统、前/后桥、车身的同一主要零件”。
“易损件出毛病难道就不是质量问题?消费者买的应该是完好无损的商品。”市消协秘书长董青告诉记者,汽车“三包”规定明确可退车的只能是“严重安全性能故障”,但实际上很多车辆问题都无法定性是否属于严重安全性能故障。此外,如果修理5次都修不好,很可能已超过了“三包”期,消费者也无法再换车了。
车主颜女士向中国汽车质量网投诉说,自己在购置新车后2个月,就出现水温高的问题,每次去检查时4S店都让更换各种部件,包括水温传感器、电阻等等,但问题依然没有解决。“同一问题如果维修两到三次,作为消费者都是可以理解的,但历时一年反反复复仍未修好,实在令人费解。”
北京市消协2010年曾对本市居民汽车投诉做过专门统计,数字显示,汽车类投诉同一故障送修五次及以上的占到34%。
邱宝昌律师建议,对于关系到消费者生命安全的汽车“三包”规定,有关部门应以保障行车“安全”为前提,列明消费者可以退换车的条件及相关零部件。
“折旧费”规定不符产品质量法
汽车“三包”第二稿规定,除非是转向系统失效等严重安全性能事故,销售者应当负责“免费”更换或退货。除此之外的退换车辆,消费者“应当支付因使用该车所产生的合理使用补偿”。合理使用补偿费用的计算公式为:[(车价款(元)×行驶里程(km))/1000]×n。使用补偿系数n由生产者在0.5%至0.8%之间确定,并在三包凭证中明示。
照此公式计算,即使厂商确定的是最低0.5%的补偿系数,假设一辆20万元的中档车,开了4万公里后总是发生质量问题,想退换车,除了白搭的大量修理时间和精力,消费者还要再掏4万元的“折旧费补偿”。
北京市消协明确表示,这一折旧费补偿标准偏高。
更重要的是,这一条款与现行的我国产品质量法“冲突”。根据产品质量法,售出的产品不具备产品应有使用性能的、或不符合产品标准的、或不符合应具备的质量状况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产品质量法》自始至终都未提及“折旧费”或合理使用费的问题。
显然,经营者违约在先,又将自己的全部或部分损失转嫁到消费者身上同样于法无据。
新闻延伸
部分公众意见被采纳
2012年1月中旬,国家质检总局公布汽车“三包”的第二稿,部分争议性条款得到了修改。比如,“整车三包有效期2年或4万公里”中的4万公里修改为5万公里;被质疑时限太短的“30天包退换”修改作了“60日内或者行驶里程3000公里之内”,并增加了行驶里程的参照指标。此外,对于汽车质量鉴定难的问题,国家质检总局规定可以组织建立家用汽车产品三包责任争议处理专家库,还专门增加了违反“三包”规定的罚则,有利于更好地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记者 窦红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