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地区针对搭载DSG变速箱的车型进行召回与系统升级,再次把大众推入舆论的旋涡。
在台湾质检部门的施压下,大众汽车的台湾总代理太古标达终于正式宣布,将对2012年3月之前生产的配备7速DSG双离合变速箱的车型实施主动性召回,进行软件升级,并且将DSG的质保由4年延长至5年。
而在大陆,尽管DSG变速箱被指存在着产品质量或者设计缺陷问题,但是据说大众方面认为"问题并不是技术缺陷,而是干式双离合变速器在中国市场上水土不服,是中国市场使用环境不好",所以不召回。
对中国台湾地区召回搭载DSG变速箱车型一事,国家质检总局的公开回应也很暧昧,称从未说过大众DSG问题不用召回。
前不久,又传出大众为了彻底防止问题,决定不再在中国大陆市场投放搭载干式双离合变速器的产品。但随后,大众否认了有关拟弃用DSG技术的传言。
情节令人眼花缭乱。然而,从中可以看出已经于2012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存在两处虚空。
"缺陷"概念的模糊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缺陷,是指由于设计、制造、标识等原因导致的在同一批次、型号或者类别的汽车产品中普遍存在的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情形或者其他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
国内消费者反映大众DSG 7速干式双离合变速器出现变速箱抖动、顿挫等问题,大众只是回应称该问题仅影响舒适性而不对行车安全构成威胁,只是采取了行软件升级、延保六年来进行补救。
的确,按照《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的说法,如果"不危及人身、财产安全",那么就不是"缺陷"。
但这将必然出现一个悖论——如果不是"缺陷",那么这种问题就需要"三包"政策来处理。而"三包"政策又是解决产品"个性问题"的,但DSG变速箱的问题又是较为普遍存在的"共性问题",需要"召回"政策来处理。
让人一头雾水,到底什么样的产品是缺陷产品?
额外费用的模糊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生产者依照本条例召回缺陷汽车产品,不免除其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汽车产品存在本条例规定的缺陷以外的质量问题的,车主有权依照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以及合同约定,要求生产者、销售者承担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损失等相应的法律责任"。
此条款并没有明确指出,生产者召回缺陷汽车产品时,理应提供代用车或者补偿交通费和误工费等。而是要消费者自己去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追索,无疑增添了消费者维权的难度和生产者得以逃脱相关费用的机会。
虽然大陆的DSG质保期则从4年延长至10年或16万公里比起台湾地区在对DSG升级之后将质保期延长至5年或不限公里来说,的确更实惠一些。但网友爆料称,"根据台湾VW官网,是有注明若无法提供代步车,太古会给你每天一千元的代步金……"。
并不是为了争那一点代步金,但那种态度起码尊重了台湾地区的消费者。
这方面教训是深刻的。此前,由于无"法"可依,当丰田在美国提供"上门召回"服务并对驾车返厂召回的消费者补贴交通费用、汽车修理期间提供同型号车辆使用之时,中国的车主却只能自驾至4S店完成维修或还因零件缺货而多次往返,期间的其他各种费用、时间耗费自己买单。相关法规的缺失,让受伤的消费者吞下别人种下的苦果。
浙江省工商局面对丰田汽车召回事件中"同车不同命"中美有别的不公平现象,勇敢地单挑日本丰田汽车公司,最后迫使其同意自己提出的制定时间表、上门召回、提供代步车、允许全额退还订金和补偿经济损失共计五项要求。
可惜的是,我们现在看到,《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并没有对召回缺陷产品的生产者理直气壮的直接提出这些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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