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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价提车成潜规则 自愿掩盖下的违法行为

来源:大河网-大河报 作者:端子
2011年04月28日08:48

  【本期嘉宾】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四庭法官 陈启辉 河南文丰律师事务所主任 王登巍

  背景新闻

  提车加价成车市潜规则

  最近,郑州市民卢先生准备换车了,在网上精心比对、挑选一段时间后,最终选定了一款都市越野车。他兴冲冲赶到一家销售此车的4S店。当卢先生表示马上订车时,被告知:“没有现车,你先下订吧,等到明年初就可以提车了。如果加价4万元,可以帮你加急提到现车。”

  20多万的车光提车就要加4万,这也有点太狠了吧。卢先生决定托托朋友,把这加价减少点。朋友陆续回话,有的说可以少两万,但得在店里做装饰、办保险,还得是全险。卢先生算算,全险加上装饰,其实等于没减什么。另一朋友说,可以少一万,但多出的三万不给发票。一生气,卢先生放弃了这款车。

  杨先生早几个月就通过某4S店预订了一款车。当时销售人员告诉他,该车一直热销,厂家产能跟不上,需要等待一段时间,并暗示加装一定金额的车内装饰,可以提前提车。杨先生当时并不急于提车,就决定再等一段时间。一个月后,杨先生因故急需用车,又询问卖家。销售人员告知,恐怕还要再等3个月,但如果能加价的话,可将别人预订的现车先给他。心里虽觉不平,但和销售人员几经协商,杨先生还多掏了一万元提车。

  记者询问了一些购车的朋友,很多都遇到过加价提车的问题,加价方式从直接现金加价、配售汽车装饰、强行购买全险到购买售后服务卡等,形式多样,数额从5000元至数万元不等。提车要加价,已经成为车市的一项潜规则。

  厂家“产能不足”的解释,经销商“订单太多”的理由,让被迫加价提车的消费者愤怒而又无奈。因为商家多半打着自愿的旗号,“我加我的价,你买你的车,没人强迫你”,而且声称这实质上是一种市场供不应求的正常经济现象。然而,在这个“自愿”的面纱之下,加价提车里藏着多少违法的本质?

  说法一 提车加价涉嫌违反《价格法》、《合同法》、《税法》

  最常见的提车加价,是在汽车标价之外需另付数千到数万元不等的费用。如一辆原标价24万多元的都市越野车,消费者的实际购买价格可能是27万~28万元。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四庭法官陈启辉认为,经销商在标价之外加价已经违反《价格法》。

  我国《价格法》第十三条明确规定,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陈启辉法官说,经销商利用消费者的信息不对称,故意营造紧张气氛,进而要求消费者支付“提车费”,这种“提车费”属于上述法律规定的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收取未标明的费用,是一种变相涨价的行为。经销商在销售车辆时只说指导价,其实质也是未按有关规定明码标价。这些行为都是《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明令禁止不标明价格的或是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的行为。

  加价同时也违反了《合同法》,因为消费者从经销商那里购买汽车是一种合同行为。消费者是看到了经销商各种类型广告后前去购买车辆,而广告中明确标出了各款车型的售价,并没有提及加价的事情,如果消费者支付完车款之后,又被要求支付“提车费”、 “加急费”、“装潢费”等费用,经销商就违反了《合同法》相关规定。按照《合同法》的规定,经销商的一些宣传广告,包括经销商网站上的宣传信息均为要约,消费者同意按照广告的价格购买即构成了承诺,如果在消费者承诺之前,经销商没有撤销或者宣布要约无效,那么,一经消费者承诺,合同即成立。如果商家单方面加价,即违反了合同,消费者便可以对其进行起诉,要求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另外,国家征收车辆购置税的核定依据是厂家指导价,即使开具装饰费或维修服务费发票,税种也不同,前者税率只有5.5%,而车辆购置税税率约10%。一些经销商不开发票也不上税加价提车款,造成了国家税收的流失,涉嫌违反《税法》。

  河南文丰律师事务所主任王登巍认为,很多消费者在购车前就听说可能会加价,然后就认同了这种加价行为,表面上好像是你情我愿,但事实上,这种行为属于法律禁止性行为,“价外价”不仅违反了《价格法》,也侵犯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有霸王合同的嫌疑,消费者有权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说法二 加价款应作为延期提车消费者的补偿款

  除了违反《价格法》、《合同法》,以搭售方式增加汽车装饰与保险等加价方式也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

  所谓搭售商品,指经营者利用其经济优势,违背购买者的意愿,在销售一种商品时,要求购买者以购买另一种商品为条件,或就商品的价格、销售对象、销售地区等进行不合理的限制。搭售装饰是强迫消费者以畸高价格购买装饰,推出高配版、搭售保险、强制贴膜、加装GPS导航系统、倒车雷达等变相加价的做法,既损害了消费者利益,也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关于“经营者销售商品,不得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的规定。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

  对不愿加价的购车者“暂时无货”,对愿意加价者“立等可取”,经销商提供的信息明显不真实,虽然有的购车者同意加价,但毕竟不是心甘情愿的。也许有人会说,对于加价提车,消费者可以不买。但消费者已经处在要么接受不合理加价要求要么忍痛放弃的两难境地,根本不是一种真正的自愿。

  陈启辉法官认为,愿意加价的消费者可以提前拿到车,而不愿加价的人则需无限期地排队等车,如此一来,加价款应该是急于提到紧俏车型的消费者为优于其他购车者先行提车而额外支付的费用。因为这种加队行为导致了正常排队等候提车者的等候时间无限延长,并使其使用权受到一定程度的损害。所以加价款应作为对正常排队不能及时提车的消费者的“补偿费”,其权益属于正常排队的消费者。经销商将这笔费用塞进腰包,变相侵害了消费者的财产权,是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行为。

  说法三 消费者遭遇“价外价”可投诉

  市场经济下,商品价格受市场供求影响,涨价降价本也正常。但加价部分必须向消费者明示,且应依法开具发票、入账交税,这才构成正当的市场交易行为。

  陈启辉法官认为,对于加价提车,相关物价、工商等部门应加强监管,使汽车销售公平有序,而消费者遇到商家强制消费或者“价外价”时,也可以向价格监管部门、消费者权益保护部门投诉并要求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目前,提车加价的花样不断翻新,也更为隐蔽,这样加大了相关部门的监管难度,所以面对加价提车、强制搭售等不合理行为,除了监管部门要加大力度进行监管外,消费者要学会说“不”,并及时向相关监管部门进行投诉。

  河南文丰律师事务所主任王登巍说,即便已经被加价,完成了购买合同,消费者依然可以要求退还加价部分。目前有以下维权途径,直接向经销商提出自己的退款要求,如果经销商拒绝,消费者可向消保委投诉;再者就是直接向法院起诉。事实上,消费者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权益的成功案例不少。如2004年10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北京丰汇通顺汽车贸易公司退还消费者购车的加价款2.6万元。2011年4月,上海市民唐先生为讨回自己买车时支付的2万元“加急提车费”,将汽车销售公司告上法庭。最终,唐先生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

  因此,只有相关部门加大监管力度,消费者自觉抵制,才能还购车者公平的消费环境。

(责任编辑:宁利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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