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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力给付车贷 商家强行收车车主涉嫌诈骗

来源:汽车007周报
2011年02月16日14:23

  李先生以贷款的方式到一家汽车销售公司购买一部轿车。按照贷款比例,应首付95600元定金,但李先生是朋友介绍过来的,销售公司公司王某同意李先生先支付1000元现金把车开走,但车辆合格证和发票等相关证件都扣押在销售公司。3个月后,销售公司公司王某突然接到银行的催急电话。整整60天中,李先生并没有支付一分钱的车贷款,人也突然失踪了。王某只好找到李家,李父无奈四处借款替儿子先偿还了1.5万元钱的贷款。此后,王某等人一直不断去李家催款未果。事情一直拖了近一年,李先生回到上海。于是,销售公司与李家父子达成最终协议:由李先生承担5000元的车辆耗损费,销售公司补偿给李家2.3万元精神损失费。

  一个月后,销售公司提出要见该车后才付款,当天下午双方来到莘庄看车,王某当即否认了协议约定,强行把车拉走了。

  消保委认为,消费者在提货后并没付贷款,应该是犯了诈骗罪。但经销商在对方几乎没有付款的情况下就让对方提车,虽然"车辆合格证和发票等相关证件都扣押在销售公司",但实在不是一个商家应有的原则。事后更不断的上门骚扰对方,之后还强行拉走该车。本来是一件自己有理的纠纷,到后来自己也有错,使纠纷解决变得复杂。要提醒汽车销售企业不要为了销量而不遵循购车流程中的基本规则。不然,也可能给自己带来不可预计的损失。

  根据《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但是李某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按时履行自己的还款义务,属于违约。同时,汽车销售公司并没有追究李先生不按时还款的责任,而是与李先生关于车辆达成了协议,该份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是一份有效的协议,双方应当按照协议履行。李先生有权主张自己的债权。当然,销售公司也可以主张李先生未按时付款的违约责任。由于整个事件的纠纷较为复杂,买卖双方都存在过失,消保委专业办公室多次调解未果,最终建议双方通过法律手段来解决纠纷。

  ■点评

  汽车是大宗消费商品,消费者应充分考虑自身的经济能力,切莫打肿脸孔充胖子,更不能盲目投资。因为买卖合同一旦签定,便会生效,在保证自身权利的同时,你的不当行为也会给自己带来违法可能。

(责任编辑:宋双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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