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车船税法草案,车船税草案二审稿吸纳民意后,调整幅度较大,1.0升以上至1.6升(含)乘用车税负由一审时的360元至660元降为300元至540元;1.6升以上至2.0升(含)乘用车税负由一审稿规定的660元至960元降为360元至660元。(2月24日《京华时报》)
二审稿调整了税额,是对民意的尊重,但公众对于车船税调整的期待并非局限于“不增税负”。
首先,车船税到底是个什么性质的税?从“车船使用税”到“车船税”的名称变化,意味着它是纯粹的财产税。那么,在现代家庭财产组成部分中,房产、遗产等都不征税,为何偏偏车船税非征不可?退一步说,既然是财产税,征税的唯一依据就应该是财产的价值,而与节能减排之类没有关系,为何不直接按照车船的购置价格征税?
其次,车辆作为一项财产,基本是一年比一年贬值,那么,以之作为计税依据的车船税就应该依年递减。而今,对同一辆车从新买直到报废,始终以同一个税率征税,无疑扭曲了财产税的本质,多征了很多税收。
更重要的是,当下中国消费者要买一辆车,缴税的税种和税金总额绝对不菲:成本17%的增值税、车价10%的车辆购置税、车价1%到40%的消费税、进口车15%的关税、随油价征收的燃油税,更别说多如牛毛的费了。车船税有没有必要再单独开征,或者能否纳入燃油税处理,本身就值得商榷。正如新华社连发三篇文章所质疑的:不要把私家车当 “唐僧肉”!
试问,一辆车究竟能载动多少税收呀?面对昂贵的汽车税费,有必要先对汽车税费体系进行一次有效清理,再来谈车船税的调整问题。所谓名不正言不顺,比车船税“不增税负”更重要的是,立法者应该首先明确,车船税的性质究竟是什么,开征车船税的目的和价值又是什么?
在“中国需要开启一个减税时代”的呼声之下,为纳税人减负,能否首先从车船税开始? (舒圣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