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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车船税明年起征收 纳税人负担增加不大

来源:北京晚报 作者:姚丽颖
2011年03月05日12:50

  今天,财政部、国税总局发布了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的解读性文件,明确新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2011年仍按现行《车船税暂行条例》计征车船税。根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此前发布的通告,本市2011年度个人机动车车船税税额和去年一样,即小型客车每辆480元,微型客车每辆300元。

  针对车船税重复征税的质疑,税总文件指出,我国目前对乘用车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征收的税种主要有三个:车辆购置税、燃油消费税和车船税。其中,车辆购置税来源于车辆购置附加费,燃油消费税来源于养路费等收费。这两个税种都是通过费改税而来的,筹集的资金专门用于公路建设和养护。车船税属于财产税,是在保有环节征收的税种。新中国成立以来,车船税已有60年的征收历史,此次车船税立法不是新开征税种,只是立法。这三个税种各有侧重,功能不同,不存在重复征税或重复设置问题。

  税总有关负责人表示,车船税的调整基本不会增加纳税人的负担。“因为确定税额幅度有三项原则:一是考虑各地目前实际执行的税额标准;二是不增加大多数乘用车所有人的税负;三是参照大多数国家乘用车保有环节税负水平。据此,《车船税法》对占比87%的2.0升(含)以下乘用车保持原有税负或适度降低,对占比约为10%的2.0升至2.5升(含)乘用车税额幅度略有提高,对占比不到3%的2.5升以上乘用车税额幅度有较大提高。”此外,《车船税法》对除乘用车之外的货车、客车和船舶(游艇除外)等,基本维持了原有税负水平,对挂车由现行的与货车适用相同税额改为减按货车税额的50%征收,“因此总体税负维持不变,只做结构性调整。”

  与《车船税暂行条例》相比,《车船税法》除了调整税负结构、将排气量作为乘用车计税依据外,还增加了税收优惠的条件。除保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公共交通车船给予定期减、免税优惠外,还规定:一是对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的车船可以减征或免征车船税;二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对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的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定期减征或免征车船税;三是对受严重自然灾害影响、纳税困难以及有其他特殊原因确需减、免税的,可以减征或免征车船税。

(责任编辑:韩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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