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挑战潜规则 新车可以换
刚买的新车就出现问题,尤其是在多次修理解决不了的情况下,消费者往往提出退换车。但是在和厂商交涉时,才发现这一条路并非想象中那么好走。
从各地消协组织关于2010年汽车消费投诉纠纷的解决情况来看,目前能够帮助消费者成功更换汽车的投诉案例并不多见。究其原因,目前我国还没有出台汽车"三包"规定,对于有质量问题的新车,汽车厂商往往借口没有汽车退换货规定拒绝退换,而只承担维修责任。另外,退换车的条件又多由厂方单方面规定,消费者要达到条件并且收集相关的证明材料也非常艰难。当消费者不认可厂家的检测结果时,就必须进行质量鉴定,而国内仅有几家鉴定机构,并且不接受单方面委托,还需得到厂家的书面同意。且鉴定汽车质量需要支付高额的费用,主要部件的检测费就高达十几万元。如此高昂的维权成本,只能让消费者身心疲惫,最终选择放弃。
目前在全国范围内看,在这方面,浙江是一个例外。因为汽车早已被列入了浙江省"三包"产品目录。记者了解到,近年来浙江全省消保委系统退换车数量每年在20~30起。
B
要想成惯例
还得靠法规
虽然浙江省开全国之先河,但就全国而言,像浙江这样能够帮助消费者成功更换汽车的投诉案例并不多见,在国家对汽车还没有明确"三包"规定的情况下,开展汽车消费维权的难度较大,很多消费者与商家出现纠纷后不能及时处理,也很难处理。虽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产品质量法》中明确规定了经营者要履行"三包"责任或者其他责任。但由于法律、法规本身没有具体操作标准,使得这些原则性的规定可操作性不强,还不足以指导消费者进行维权。加之在保护汽车消费者权益的法律适用上一直存在严重分歧,导致解决汽车质量纠纷的法律依据欠缺。
在这方面,我国要尽快出台相关法律、法规,同时也应充分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和好的做法,使汽车消费者维权在有法可依的前提下处于更有利的地位。比如美国的《汽车保护法》规定,车主只要凭一年内3次修理的发票,就可要求退款或换车。在处理汽车质量纠纷中,厂家要举证自己无责任、无过错,否则就不能免责。
质保期内自燃险
经销商买单
汽车消费蓝皮书之声音
在各地消协受理的汽车质量投诉中,最难得到妥善解决的就是汽车自燃。汽车自燃,轻则车毁,重则人亡,车主也将面临巨额经济损失,因此自燃所引发的双方矛盾往往是最激烈的。而当车主遭遇汽车自燃时,汽车厂商的态度往往也是最不积极的,要么敷衍拖延,要么干脆事不关己,任凭车主去"折腾"。
对此,宁波市消保委亮出自己的观点:汽车质保期内"自燃险"该由经销商购买。
去年10月,宁波奉化毛女士刚刚买了一个月的新车发生自燃,厂商出具鉴定:从已存的车辆烧损的残骸分析,未发现有与车辆质量有关的质量问题,故此起火烧事故与产品质量无关,厂家不承担由此产生的损失。
毛女士向奉化市消保委求助,在奉化市消保委请求下,经奉化市公安局消防大队调查,确认毛女士车辆自燃"可排除人为因素"。消保委工作人员向经销商严正指出:法律的基本精神是责任追究制,消费者已经被排除人为因素,没有过错就不应该承担损失。汽车自燃没有人为因素,就只有本身的质量问题,至于到底是什么质量问题导致自燃,这完全是汽车厂家的事情。为此,厂方理应赔偿由此产生的全部损失。经过一个多月调解,最后经销商答应赔偿毛女士全部损失。
宁波消保委的人士称:"之所以主张车辆损失由经销商赔偿,是因为在浙江省内,汽车是列入'三包'目录的商品,在'三包'有效期限内,凡是因质量问题发生车辆事故,只要排除消费者自身人为因素造成的,经销商就应承担赔偿的责任。而自燃险是一种针对汽车本身质量问题推出的险种,因此,在车辆质保期内消费者不必去投保汽车自燃险。现在有的汽车经销商在销售汽车的同时要求消费者投保汽车自燃险,实际上是在规避自己的'三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