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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远:“醉驾入刑”不能因一人之言而颠覆

来源:中国经济网 作者:程远
2011年05月16日14:30

  呼吁了多年的“醉驾入刑”,终于在今年5月1日起开始实施,这既是广大民众和法律工作者努力的结果,更是无数无辜受害者用鲜血和生命换来的成果。然而,这项来之不易的成果,却有可能被最高法院某副院长一句话所颠覆。该院长称,“不应仅从文意理解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认为只要达到醉酒标准驾驶机动车的,就一律构成刑事犯罪”。按照该副院长的说法,就是“达到醉酒标准驾驶机动车的”,也可以不构成刑事犯罪,那样一来,在各地法官的"灵活掌握"下,这项法律会不会成了一纸空文?

  按照这位法官大人的讲话,今后"醉酒入刑"执法起来可以有很大的随意性,既可以入刑,也可以不入刑,"入"还是"不入",既要看法官大人当时的心情,恐怕也要看关系与金钱。会不会导致这项法律名存实亡,那么多人多年的努力付之东流,那么多无辜者的血也白流了,因为这位法官大人非等闲之辈,乃最高法院的副院长,可谓一言九鼎。

  酒后驾车之所以被“人神共讨”,是因为这些年人们为此付出了过于沉重的代价,那么多鲜活的生命,那么多美好的家庭,仅仅因为一些人的贪杯驾车,而顷刻被压的粉碎。“酒后不能驾车”这样简单的道理,媒体上不知宣传了多少篇,这些人就是听不进去。为了杜绝酒后开车,动用了那么多的警力,又有多少效果?人死了是不能复活的,伤残者也是被毁掉了一生的幸福,这些无辜受害者遭受的损失如何能够补偿得了?对这些酒后驾车来说,不过仅仅就是要他们“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这能给他们带来多大损失?这能有多难?为什么就是做不到呢?

  一个人既能喝酒,又能开车,肯定既不是脑残,也不会是智障,应当是具有基本行为能力的人,普通的道理不会不懂。经过这些年的广泛宣传,不能酒后驾车的道理已经家喻户晓,人人皆知了,仍然还要坚持“酒后驾车”的人,不就是明知故犯吗?这和“故意杀人”能有多大区别?即使没有造成伤亡事故,也应当算是“杀人未遂”。说实在话,按照这些酒后驾车者对别人,对社会造成的损害,现在的"醉驾入刑"处罚力度不是太重,而是太轻了。对醉酒驾车的就该是终生禁驾,而不是仅仅掉照5年。对这些人宽宏大量,就是对无辜受害者的残忍。

  我们看到,被查出酒后驾车的人,一个个要么装得很无辜,要么蛮横耍无赖,但有一个共同特点,都是明知“不可为”而怀着侥幸心理。都只是幻想未必就一定会被警察查出来。对这种人来说,不重罚他们就不会长记性。

(责任编辑:柳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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