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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拟与SAAB Automobile AB、SPYKER CARS N.V.合作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风险提示:
• 《谅解备忘录》所述的交易的主要条件对各方并没有任何法律约束力,交易的具体条款和条件将以最终签署的相关协议为准。
• 由于《谅解备忘录》所述交易的最终条款和条件尚需各方进一步协商确定,且需要取得有关政府部门的批准,能否最终实施具有重大不确定性。
• 公司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谅解备忘录》所述交易的进展情况履行后续披露义务,包括但不限于拟设立合资公司的注册资本、股权比例、具体合作规模等。
为就萨博品牌汽车业务发展进行合作之目的,经友好协商,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与SAAB Automobile AB("SAAB")、SPYKER CARS N.V.("SPYKER")于2011年5月16日签署了《谅解备忘录》,就在中国设立合资公司以及对SPYKER进行投资事宜达成一致意向,并同时立即签署了《汽车销售协议》。
一、 《谅解备忘录》
(一)、交易对方介绍
SAAB,一家在瑞典注册的公司,注册地址为S-461 80 Trollhättan, Sweden,主要从事汽车生产业务。
SPYKER,一家根据荷兰法注册的上市公司,注册地址为Edisonweg 2, 3899 AZ Zeewolde,注册号为08065771,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净资产为负2.07亿欧元、净利润为亏损2.21亿欧元,主要从事汽车生产业务,为Saab的控股股东。
SAAB和SPYKER不是公司的关联方,《谅解备忘录》和《汽车销售协议》所述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
(二)、备忘录的主要内容
1、有关各方将在签署《谅解备忘录》的同时立即签署《汽车销售协议》。
2、公司将与SAAB和SPYKER按照《谅解备忘录》规定的主要条件进一步讨论如下合作事宜:(1)设立合资销售公司;(2)设立合资制造公司;(3)境外投资。在取得发展和改革部门、外汇管理部门、商务主管部门、工业主管部门等有关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和相关机构同意的前提下,前述合作事宜的主要条件如下:
(1)设立合资销售公司
公司和SAAB拟在中国境内设立一家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资销售公司")销售萨博品牌和合资制造公司生产的自主品牌汽车,公司和SAAB将分别持有合资销售公司50%的股权。
(2)设立合资制造公司
公司和公司推荐并经SAAB认可的合作伙伴("第三方")、SAAB拟在中国境内设立一家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资制造公司")生产萨博品牌汽车及自主品牌汽车,SAAB将持有合资制造公司不超过50%(含50%)的股权,公司和第三方将合计持有合资制造公司50%或以上的股权。
(3)境外投资
在取得有关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和相关机构同意的前提下,公司拟以总价款6,500万欧元认购SPYKER约24%的股份,参股SPYKER。
二、 《汽车销售协议》
《汽车销售协议》的主要条款和条件如下:
公司或公司的下属企业拟向SAAB购买总价值为4,500万欧元的萨博品牌汽车,相关价款分两笔支付,第一笔支付3000万欧元,第二笔支付1500万欧元。
特此公告。
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1年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