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定载客49人却载着81人的幼儿园校车,超速行驶,撞上路边施工围挡,造成幼儿园5岁儿童史浩博和幼儿园园长死亡(本报曾多次报道)。昨天上午,门头沟法院一审宣判,5岁男童家属获赔损失63万余元。
昨天上午,男童史浩博的父母来到法庭,等待宣判。其间,史浩博的父亲面无表情地望着被告席,史浩博的母亲在一旁低声抽泣。
今年3月14日,史浩博和腾龙幼儿园的其他小朋友坐上大客车,前往幼儿园在门头沟的暂时租住地上学,却不幸遭遇事故。当天上午9时20分,司机尤毅驾驶大型客车行至门头沟区108国道时,车辆右前部剐撞道路东侧灯杆及施工围挡,致使支撑围挡的钢管插入车内,与车上的幼儿园园长刘雪荣、5岁男童史浩博身体接触,造成刘雪荣、史浩博死亡。
这次交通事故经市公安局门头沟分局交通支队勘查后认定司机尤毅负全部责任。尤毅驾驶的大型客车登记在北京牡丹航天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汽车租赁分公司(以下简称牡丹航天租赁分公司)名下,是腾龙幼儿园从该公司租赁来的。
史浩博的家属起诉称,事故发生后,司机尤毅的雇主和牡丹航天租赁分公司仅支付了25000元丧葬费,并未再支付其他赔偿,因此起诉索赔各项经济损失77万余元。
庭审中,牡丹航天租赁分公司辩称,该公司与幼儿园签订的汽车租赁合同属于光车租赁,不提供司机。肇事车是车辆实际所有人王辉挂靠在其公司名下,司机尤毅由王辉雇用,公司与尤毅没有劳动合同,也不支付尤毅工资,其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王辉和牡丹航天租赁分公司互相推责,他辩称肇事车辆是他分期付款向牡丹航天租赁分公司购买的,分期付款行为还没有完成,挂靠协议还没有生效,实际车主还是牡丹航天租赁分公司。
法院审理认定,王辉是肇事客车的实际所有人,尤毅是其雇员,尤毅驾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史浩博死亡,王辉应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赔偿责任。牡丹航天租赁分公司作为事故车辆的登记车主,与王辉存在挂靠关系,其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