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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12月23日电(记者涂铭、李京华)因在杂志广告上使用长征2F火箭形象,
宝马(中国)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被中国运载火箭技术研究院诉至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
宝马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赔偿中国运载火箭技术研究院经济损失和合理支出共计9万元。
中国运载火箭技术研究院诉称,该院已经取得长征2F运载火箭图形注册商标的所有权,该商标及其产品长征火箭在社会上享有极高的知名度。
宝马公司未经许可,于2010年在某杂志中发布了一则包含长征2F运载火箭图形的广告。该院认为,
宝马公司擅自在广告上使用与长征2F商标相同的标志,且广告画面中侵权标志的位置、外观、寓意显著,是利用长征运载火箭的知名度吸引受众的注意力,借此提升其产品的社会知名度和市场竞争力,于是要求法院认定
宝马公司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判令被告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偿经济损失和合理费用共计10万元。
宝马公司辩称,该公司与原告不存在竞争关系,涉案广告图案中所使用的火箭图形属于公有领域,使用这一图形属于对社会公共资源的合理使用。
宝马公司的产品和品牌本身就享有很高的知名度,没有攀附原告的必要,消费者也不会造成混淆,要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
宝马公司通过使用长征2F运载火箭形象图形作为广告元素,获得了更为有利的市场竞争地位,使人误认中国运载火箭技术研究院许可
宝马公司使用火箭形象或与
宝马公司存在某种合作关系,违反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损害了中国运载火箭技术研究院的利益,构成不正当竞争,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目前,双方当事人均未表示是否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