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启动编制《校车安全条例》以来,中央政府拟在全国推行校车服务的政策,吸引巴士与客车制造业和运营业的高度关注和积极参与,许多制造商在国家校车标准尚未正式颁布之前,已迫不及待地推出各种“原型校车”,准备在即将爆发式出现的市场上抢单,连远在大西洋彼岸的美国蓝鸟公司也蠢蠢欲动,想在中国校车市场上分得一杯羹,这就是近日在北京举行的首展国际校车展览会所透视出来的信息。
一系列的“校车”悲惨事故,把全社会的关注焦点都集中到校车身上,一张“中美校车悬殊对比”图片又引导民众特别关注美式校车,误以为“长头校车”最安全;而客车行业围绕校车标准展开的讨论,更被大众解读为制造商之间的“利益之争”,很少看到从法规与制度建设和校车运营管理方面,客观讨论如何保障学生运输安全的观点。
人们很容易接受美国校车的《联邦机动车安全标准》(FMSS),以为技术是世界通用的;却很难接受依据美国法典(23 USC § 402)所制定的《公路安全项目指南:学生运输安全》(Highway Safety Program Guideline No. 17: Pupil Transportation Safety),以两国的行政管理体制(或国情)不同作为理由。
事实上,这项美国校车管理规章更应当成为我们编制《校车安全条例》借鉴的文献,它从行政管理(专门的机构和人员)、车辆(标识与安全装备)、运营(人员和车辆)、车辆维修等方面做出明确的规定,而不是一味地强调校车安全标识。
具体来讲,在学生运输的管理制度上,要求:
1、各州应有一个专门的机构负责学生运输安全
2、该机构至少要有一个全职的专业人员负责学生运输工作
在校车的标识与装备方面,要求:
1、所有校车应装备:(a)校车标志、(b)车身喷涂铭黄色、(c) 增设紧急出口装置、(d)安装停车信号臂和(e)后视镜;
2、满足以上某一些要求也可作为校车;
3、非主营学生服务的车辆也可作为校车;
4、合同运输车辆也可作为校车。
在校车运营方面,要求:
1、人员:(a)应制定选择、训练和管理相关责任人员的程序、(b)校车驾驶员应达到的基本要求是:(1)有效的驾照、(2)在生理、心理和道德等方面满足特定的要求、(3)符合《联邦汽车客运安全规则》要求;
2:车辆:(a)各州应制定校车停靠规则、(b)制定减少危险的计划、(c)装备警示灯和(d)停车臂、(e)符合标准的座椅和(f)紧急出口。
在车辆维护方面,要求:
1、所有校车保持安全运营技术状况;
2、所有校车应定期进行检查;
3、所有校车驾驶员每天应进行行车前的检查。
其他方面的规定要求包括:
1、学校每学期至少举行一次安全乘坐校车演示;
2、学校委员会要确定校车停靠点;
3、家长与学校委员会一起确认校车行驶路线;
4、为骑自行车到校的儿童提供安全指导;
5、地方学校官员应负责建立学生横过道路护卫员项目;
6、地方学校官员应负责调查护送学生横过道路的程序;
7、地方学校官员应将校车停靠点与小汽车停靠点分开。
国务院责成有关部门在一个月内拟定出《校车安全条例》(征求意见稿),在10天内提出《校车安全技术条件》等四项国家标准征求意见稿,仓促之中难免挂一漏万。然而,在巴士与客车市场竞争中,一双看不见的手却推动将学生运输安全相关的校车制造商、运营商和政府监管机构,以及学生、家长和学校等利益关系人连接为一体,通过应用现代信息技术与通讯技术而形成的智慧校车系统,为建立保障学生运输安全制度提供了一种先进和有效地的管理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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