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有法可依,校车事故必须严厉追责
继1月13日《专用校车安全技术条件》以及《专用校车座椅系统及其车辆固定件的强度》两项国家强制性标准通过审查后,4月10日,国务院正式发布《校车安全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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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校车安全管理的责任,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不依法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致使本行政区域发生校车安全重大事故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七条规定,教育、公安、交通运输、工业和信息化、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我们不禁要问,河南濮阳的“相关部门”,是否依法旅行了校车安全管理职责?如果履行了,是怎么履行的?为何惨剧还会发生?
既然我们有了《校车安全条例》,有了对于责任的认定,那么如果没有履行,是否该依法追责?“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能否真正被依法追责?
此外,在事故发生后的报道中,我们又习惯性地看到了熟悉的文字“某某领导高度重视……”,这样的重视又有何意义?事故发生前为什么不能过问和重视一下孩子们的乘车安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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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可以拿出GDP的万分之四用于校车,我泱泱大国又可以拿出多少、又能够拿出多少?不要总拿国情作为托词,不要总是借口中国的学生太多,既然能够养得起比美国多得多的政府公务人员,为何保不了学生的安全?
真心希望这次事故的责任人能够得到严惩,也希望这次血的教训,能让校车安全不再仅仅是一句空话和口号,而是能够切实把《校车安全条例》贯彻、落实到每一个官员、每一座学校、每一所幼儿园、每一辆“真正的校车”上,让中国的校车不再扮演悲情的角色,让祖国的花朵不再随时面临“凋零”的危险。
我们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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