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搜狐汽车

注册
车商宝|手机版|APP应用|网站地图|回顾|滚动|收藏首页
首页 - 新闻 - 军事 - 体育 - NBA - 娱乐 - 视频 - 股票 - IT - 汽车 - 房产 - 家居 - 女人 - 母婴 - 教育 - 健康 - 旅游 - 文化 - BBS - 博客
汽车频道 > 汽车评论

331期星期三会客室:解读"汽车三包"法则

2013年01月23日13:45
来源:搜狐汽车

  梁洪:相信10月1日实施前会有更多细则

  梁洪:第一时间看到大家的反馈信息之后,情感上可以理解,但是有总比没有好。而且目前我们得到的信息是在10月1号才会正式实施,目前还有很长的一段时间还是在听取大家的意见,听取大家的建议,不断去完善。相信在10月1号之前正式的实施细则出来还是会给我们一些更多有益的信息。

  我们刚才和大家一起聊到在三包出台之后大家争议比较多的两点,第一点就是提到对于各种违法行为的最高处罚额度是三万元我们觉得真的微不足道,对于那些特别有钱的经销商大企业来讲简直是毛毛雨,同时我们也关注到第二点大家所谈到的非常核心的问题,那就是我们看到在三包第四条明确写到,本规定所称的三包责任由销售者依法承担,销售者依照规定承担三包责任之后属于生产者责任或者是属于其它经营者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追究责任。很多人说未来这个事就是罗圈帐,跟现在踢皮球有什么区别吗,没区别。

  南辰:《品牌管理办法》不改变三包难落实

  南辰:任何法规不能摆脱整个环境的制约,我当时一看到这条觉得直接反应就是说如果现行的《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办法》不改变的话,那么这条可能将来确实会像听众担心的刚才梁红说的,会纠缠不清。我们设想一下虽然规定很清晰,由销售者负责承担,但是涉及到消费者买的新车出现问题的时候,那么到底该不该换,肯定是由生产者说了算。如果销售者就能拍板,生产厂家最后不认帐车砸到销售者手里,肯定不会干这个事。虽然我们没有看到细则,但是规定里面的第四条会给我们产生很多不好的联想方向。《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办法》目前业界公认赋予整车生产厂家比较强势的地位,对于经销商的各种约束力或者说制约力都是非常强的,我记得罗磊还是谁说,我们是小媳妇儿,一方面要向主机厂争取优质的销售资源,可能紧俏的车多拨我两台,另一方面还要找婆婆维权,你这个车生产成这样我得给消费者退还。很难集两种功能于一身,而且很好很和谐的完成,直接会牵扯到三包落实的质量以及给我们消费者的感受是什么样的。我现在没有看到相关的细则,但是个人感觉一定要以一种法规体系的视角去看,如果三包出台了而且是这么规定的,我们的《品牌销售管理办法》再不抓紧改革真是会出大乱子。

  梁洪:这一条在三包出台前征求意见的时候,我们看到业界很多人士都对这点提出了自己的看法,但是出台之后我们看到仍然让经销商先来挡第一刀,我们听听杨律师从法律的角度怎么点评第四条?

  杨红卫:

  杨红卫:从法律角度来讲,之所以这么设定一定有立法者的考虑,这个就是说如果说抛开销售者直接让生产者承担责任的话,那么我们消费者在山西买的车如果是一汽大众生产的其它的时候要跑到长春去起诉,如果在山西买的车那么你在山西就可以直接起诉销售者,这个是我猜的是立法原意。另外,我们在投诉阶段感觉经销商一般都是当地的经销商无论是消协也好还是质监局去调解把他们叫到一起来调解的时候是方便,如果去起诉的话,一般的消费者既起诉销售者也会起诉生产者。三包所涉及的这些问题几乎都是质量问题,也就是说几乎都是跟生产者有关的,我们现在最后判例来讲应该说直接判生产者承担责任,销售者只是承担连带责任,最后实际上直接承担责任的还是生产者。有一个是我担心的,现在我们诉讼的话时间比较长,还要请律师还有诉讼费,如果正式发动机出现问题,再便宜的车发动机成本还是很高的,对于消费者来讲维权还是值得的,如果这个问题不大,换零件一千块钱,请律师一千块钱请不到律师,诉讼的时候时间又长,诉讼成本非常高。回过头来看罚款三万,我之所以说它差不多,我想换成另一个意思,能不能像美国一样对销售者对生产者有一个惩罚性赔偿,把这个赔偿给我们消费者,这样的话通过诉讼虽然诉讼成本很高,但是我拿回来的也就是说我们有一个词现在叫得不偿失,如果小问题可能忍一忍就算了,打官员得不偿失。如果通过打官司我双倍赔偿,如果是三千块钱的零件我能拿到六千或者我能拿到九千,那么消费者一定会通过诉讼解决的,通过诉讼可以直接让生产者承担责任了。

  梁洪:从媒体角度和从法律界人士来看第四条会有不同解读,但是杨律师恕我直言,对于普通消费者我也是一个非常普通的消费者,我对于打官司这件事情是非常抗拒的,但是从您刚才的说法上来看,您鼓励大家去打官司,走这第四条直接惩罚经销商、生产者,为什么不直接在规定当中就把需要走的这个非常复杂的麻烦的流程直接给切掉,我们直接就找到病根不是更容易吗?

  杨红卫:专家库问题是政策焦点

  杨红卫:我们这里看到有一个规定,你可以请专家去鉴定,大家看第34条,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以组织建立家用汽车争议处理技术资源人员库,为争议处理提供技术咨询,经争议双方已选择技术人员参与,费用由双方协商。看上去很好就是你说的直接处理了,但是这条规定在北京、上海在大城市是容易找到这样的专家,换到偏远县城的话,技术监督局不具备这样的人员,说了省级技术监督部门有这样的专家库,这样的专家几乎集中在省会城市。你在县城里面如果请这样的专家来,后面也写了,这个费用是由双方协商解决的。双方协商解决,我们通常是一人一半先垫付,最后由谁的问题谁承担宣布的费用。那么一般请的话肯定是单数,至少请三个专家,比方说怀柔你请三个即便是请三个北京的专家去,那么这个费用同样是需要发生的,这个也是大家争议比较多的,专家库什么时候建立,专家库里面都是什么人,我到昨天晚上为止非常关注这个。

  梁洪:我在网上也查了,没查到。

  杨红卫:迄今为止没有查到。

  梁洪:杨律师觉得打官司不像我们想象的那么恐怖复杂,也许是一种非常直接的解决方法,南辰怎么看?

  南辰:专家难撇清厂商关系 鉴定应广开大门

  南辰:我们都说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由多层级来构成的,其中行政法规有它不可替代性,作为一个部门的行政规定为什么一直这十几年都在呼吁,因为它能解决比较细致的问题。但是现在我们有一个前提条件,我们看到的三包规定只有原则性的规定,而缺乏配套的细则,这里面确实因为九个月的准备期当中还有很多细节的工作要做。比如截止到1月31号,关于三包主要零部件的标准征求意见的结束。再比如刚才杨律师和你提到的目前专家库的范围怎么定还不清楚还没有向社会公示,包括将来业界涉及多具体的投诉当中,比如说专家库专家的选择,这又是明显的避嫌的。一汽大众的车出了问题不能选一汽大众技术背景的专家,但是这种比较明显的避嫌是容易做到的。隐性的避嫌和监督,我听到一些专家的意见,只要是在汽车背景的这些专家都可能跟某一个厂家或者所有厂家都要有必然的业务联系,所以将来在三包执行环节我认为还是根本的一个方法就是开门,让更多的信息摆在消费者和公众面前,打消人们的疑虑,真正起到行政部门规定它应该起到的作用。必然要有一部分比例,但是这不会是很大的比例,三包规定解决不了的,这个是肯定要有一个比例的,只能是像杨律师这样走法律途径,而这个渠道和相关的法律移植都是存在的。

  梁洪:通过刚才二位的解释,针对大家质疑比较多的这两点我们可以换不同的思路去理解和考量它,就会发现它还是有实际操作的可能性的。针对刚才所讲的另外一个核心问题最多的就是专家库,看一条网上的评论比较有代表性,一位网友说,任何事情只要最终的决定权在某个人的身上,那就没谱了。任何事情想公平就是白纸黑字具备法律效力、实际操作能力的条例,而不是落在某一个人或者某几个人身上。如果是某一个人或者某几个人身上,最后拍板决定权公平就不可能存在。我倒很认同他这个观点,稍候我们会和大家一起再谈一谈关于专家库的问题,我们二位专家怎么看。再看看其它朋友的观点。

  5999:三包就是左右踢皮球让消费者越来越心烦,如果真的遇到问题让消费者劳力劳心所求无门。仔细看了一下三包,信心很小。

  3042:三包出台车的价格上涨了,吃亏的还是咱,买的永远没有卖得精。

  0666:新车换了发动机是不是算大修,折损60%以上,我的车纯进口车,这种情况能不能要求退还?

  0214:如果根据三包退还车购置税谁来承担?摇号的号牌怎么保留?

  0606:我是买二手车的能不能同样享受三包的待遇呢?

[上一页] [1] [2] [3] [下一页]
(责任编辑:桑大伟)
  • 分享到:
返回汽车首页
上网从搜狗开始
网页  新闻

我要发布

  • 您的姓名: 性别:
  • 手机号码:
  • 选择品牌:  
  • 所在省市:  
A6719|B7843
近期热点关注
网站导航

SAA搜狐车会

汽车品牌

实用工具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