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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双试点” 助力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

作者:杜纪栋
2011年02月17日13:27

  来源:《新能源汽车》

  继2009年3月深圳市被科技部、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工信部等国家四部委确定为全国首批13个十城千辆节能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试点城市之一,2010年6月,深圳市又被确定为全国私人购买新能源汽车试点城市,成为全国为数不多的"双试点"城市之一。公共和私人领域的新能源汽车推广均选择深圳作为试点,充分显示出深圳在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中的潜力。

  深圳市新能源汽车产业起步于2004年,经过6年快速发展,目前新能源汽车产业已初具规模,形成了较为完善的新能源汽车产业链,整车规模与技术水平在国内处于领先地位,关键零部件领域也涌现出了一批优秀企业。在动力电池隔膜、电助力、电空调及电刹车方面,部分企业也掌握了核心技术,为深圳市新能源汽车产业的可持续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

  私人购车"两突破、两补助"

  在新能源汽车推广方面,深圳市提出到2012年底,将在公交(出租)、公务、家用车等三大领域示范推广各类新能源汽车24000辆,其中公交车4000辆、出租车与公务车各2500辆、私家车15000辆,并相应建设公交快慢充电站和社会充电站若干座,基本形成覆盖全市的电动汽车充电网络。截至目前,深圳市已开辟了12条示范公交线,244辆混合动力公交大巴、50辆纯电动出租车相继投入了示范运营(行)。2010年底,又有850辆混合动力公交车和100辆纯电动出租车陆续投入使用。示范推广期间,根据深圳市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工作需要,安排地方性购车及运营(行)补贴总计约21亿元。

  被确定为全国私人购买新能源汽车试点城市之后,深圳市按照政府引导和市场机制相结合、中央和地方财政补贴相结合、硬环境和软环境提升相结合、技术创新和商业模式创新相结合的原则,组织编制《深圳市私人购买新能源汽车补助试点实施方案》。该方案重点是率先在两个领域取得突破,在两个环节给予补助,成为深圳市推广私人购买新能源汽车计划的亮点之一。

  "两个突破"其中之一是实现私人购买新能源汽车数量突破。到2012年,私人购买新能源汽车数量累计达2.5万辆,占全市机动车保有量的比例突破1%,全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规模增至3.5万辆,居于全国领先地位,成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先导城市。二是实现基础设施网络化建设突破。到2012年,建设多元化、网络化充电桩(站)22200个,力争充电设施网络密度突破深圳市现有加油站密度的50%。

  两个环节补助是指购车环节补助和动力电池回收环节的补助。在购车环节的补助上,地方财政补助采取递减机制,按销售量逐步减少补助,政府补助不超过新能源汽车与传统汽车的差价。对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首批1万辆按2000元/千瓦时给予补助,第二批1万辆按1500元/千瓦时给予补助,剩余部分按1000元/千瓦时给予补助,插电式混合动力最高补助3万元/辆;对纯电动汽车,动力电池容量超过30千瓦时的部分,前2000辆按2000元/千瓦时给予补助,后1000辆按1500元/千瓦时给予补助,纯电动最高补助6万元/辆。动力电池回收环节补助,具体要对动力电池实施强制性回收,新能源汽车整车生产企业建立回收资金专户,自销售收入中每辆车提取600元,地方财政给予每辆车一次性动力电池回收补助300元,共同纳入动力电池回收资金,专项用于动力电池回收体系建设。

  探索示范推广新模式

  深圳市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试点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成绩,但在推广过程总也遇到了诸多现实问题:

  一是充电设施规划及建设报批。充电设施是制约新能源汽车推广的瓶颈。由于在现行城市规划体系中有关充电设施的规划处于缺失状态,作为新生事物,其建设涉及规划国土、城管、建设、国资、消防、安监、供电等多个部门,必须加强统筹,协调推进。

  二是充电设施土地使用方式。为集约利用土地,深圳采取利用交通枢纽、体育场、公交场站、商业、加油站、变电站及住宅区停车场加建或改建充电设施,但由于新能源汽车数量有限,在示范推广期社会公共充电设施尚不具备盈利模式,而使用上述土地往往又涉及出让方式和租金等问题。因此,有必要对示范推广期在公共场地建设充电设施制定特殊政策。

  三是充电设施网络统一管理。由于充电设施建设涉及多个投资主体,如何在统一接口、统一支付的原则下,按照标准化、集约化、网络化要求,形成互联互通、有序监管的智能网络,亟待在政府主导下不断摸索。

  上述这些问题的破解没有经验可依,必须以创新的理念和方法,探索出新的模式。

  深圳市积极探索充电设施投资运营新模式。由于深圳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中私家车比重大,按"一车一桩"基本配置要求,所需充电设施数量较大,技术水平要求高,单单依靠政府投资建设难以解决当前和今后可持续发展问题,也不利于市场的培育壮大。深圳市遵循政府主导、多元投资、适度竞争的原则,通过特许经营方式,积极引导社会资本在不同领域参与充电设施建设。初期引进的南方电网、普天海油两家企业,率先以特许经营方式参与新能源汽车社会充电设施的投资运营。通过近一年的努力,由南方电网建成了大运、和谐、福田枢纽3座公共充电站,普天海油与巴士集团合作建设了香蜜湖充电站。深圳市还确定了在示范示范期,由消费者直接享受峰谷电价优惠政策。

  同时,积极探索电动出租车运营新模式。鉴于出租车行业属于直接为市民服务的敏感行业,针对这一行业特性,以创新方式推出免5年期使用费的电动出租车示范牌照,解除运营企业对使用电动出租车效果不确定性的担忧。组建成立了全国第一家国有控股的鹏程纯电动出租服务公司,拉开了纯电动出租车示范运营的序幕。

  再次,积极探索公务车示范推广。根据深圳市公务车更新使用情况,深圳市重点对公务车中黄标车的更新示范推广使用新能源汽车,目前,已有数十辆混合动力公务车投入使用。

  基础设施+购买政策+服务体系

  "十二五"期间,深圳市新能源汽车产业的发展目标是全力打造国家级新能源汽车产业基地,阶段性目标是以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工作为契机,实现示范推广和产业发展并举,以应用带动产业,产业促进应用,通过示范推广试点工作,使深圳成为国内最大的新能源汽车应用先锋城市。

  为此,深圳将加快编制"十二五"新能源汽车产业基地规划,争取列入国家级新能源汽车产业基地;制定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政策,坚持自主创新以引进企业并举,在继续对本地企业提供资金、技术扶持的基础上,积极引进外地优秀汽车企业,以形成两方面的合力,加速深圳市新能源汽车产业的发展;大力发展关键零部件配套企业,为整车企业的发展提供产业基础,打造出一条较为完整的新能源汽车产业链,加大扶持电池、电机、电控等关键零部件的研发制造工作,使其技术达到业内先进水平,并涌现出一批较有实力的零部件企业;营造完善的产业服务体系,为深圳市新能源汽车产业的发展提供助力,通过人才引进和自主发展,在新能源汽车产业基地内建立起国家级新能源汽车工程中心、关键零部件及整车检测和认证中心等一批技术服务机构。

  根据上述目标和规划,深圳市下一阶段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工作重点将转移到全面规划建设基础设施,完善新能源汽车购买政策和服务体系等两大方面。

  继续探索充电设施特许经营模式。制订深圳市公共充电设施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积极鼓励有实力的社会资本参与充电设施建设投资运营,创新商业模式,加强对社会公共充电设施投资运营的规范化管理。

  制定私人购买新能源汽车补助实施办法。对政府补助的对象、范围等进行具体界定,按照方便消费者、规范监督管理的原则,设计操作流程。制定资金管理办法,根据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明确补助的对象和项目、申请条件和程序,按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规范使用和管理。

  出台《深圳市节能新能源汽车扶持资金管理办法》。安排地方财政扶持资金,纳入市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预算计划,明确资金规模,制定资金管理办法,专项用于支持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使用和基础设施建设的补助。扶持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检查。

  建立新能源汽车售后服务保障体系。凡在深圳市销售新能源汽车的企业,须对动力电池等关键零部件提供不低于5年或10万公里(以先到者为准)的质保,并承诺对整车和动力电池按一定的折旧率进行回收。应至少建设巧个新能源汽车维修服务站和回收点,提供1小时之内故障响应服务。维修时间3天以上的,应提供代替用车。

  建立动力电池回收处理制度。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为电池回收责任主体,对销售车辆的电池进行记录,及时跟踪,必须对已销售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电池进行回收,并对回收的电池建立台账制度,制定电池回收的整套流程,对于已报废的电池进行回收处理和再利用,避免造成二次污染。

  "十二五"期间,深圳新能源汽车产业的发展目标是全力打造国家级新能源汽车产业基地。预计深圳基地总投资将达到500-600亿元,建成后将实现电动汽车整车产能20-30万辆,电池、电控、电机等关键零部件拥有30万辆以上的整车配套能力,基地年总产值达到800亿元以上,力争使深圳市成为全国乃至全球重要的新能源汽车整车与关键零部件研发制造中心之一。

  相关链接:

  为加快我市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营造良好的新能源汽车使用环境,促进新能源汽车推广试点工作,推动节能减排,建设低碳先锋城市,现通告如下:

一、自2010年10月起,我市将在住宅区和社会公共停车场分批加装新能源汽车车用普通充电桩。具体安装地点由市发展改革委分批发布。

二、各住宅区普通充电桩按住宅区现有停车位的5%进行基本配置,若住宅区新能源汽车保有量超过此数目,充电桩数量将随之增加。

三、鉴于社会公共停车场车辆集中,流动性大,社会公共停车场暂按现有停车位的10%进行基本配置。

四、各住宅区和社会公共停车场内车用普通充电桩的设计安装必须符合深圳市《电动汽车充电系统技术规范》要求。

五、各住宅区和社会公共停车场内车用普通充电桩投资、安装、维护与管理主体为深圳供电局。

六、深圳供电局委托各住宅区和社会公共停车场物业服务企业负责车用普通充电桩的日常管理,并由委托方支付必要的费用。

七、各住宅区购买新能源汽车的车主,可向所在小区的物业服务企业提交充电车位申请,并由小区物业服务企业根据实际,统筹安排相应的充电停车位。

八、为鼓励新能源汽车车主充分利用谷期电时段充电,从即日起至2012年年底,利用当日23:00至次日7:00时间在住宅区和社会公共停车场车用普通充电桩充电可享受我市蓄冷空调谷期电价(0.2495元/千瓦时)。

九、各有关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积极配合深圳供电局安装车用普通充电桩。

二○一○年十月十二日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住宅区和社会公共停车场加装新能源汽车充电桩的通告》

(责任编辑:宁利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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