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性与经营主体追求利润的矛盾
清理收费公路的另一难点是企业的逐利属性与公路基础设施公益性的矛盾。
现在的问题是,相当多的公路经营者是以盈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2010年上市公司年报显示,在A股上市的19家路桥收费公司,平均净利率高达35.51%,超过石油、证券和房地產,成为2010年「最暴利」行业。这些企业的大股东都是各省交通集团的国有企业。一方面公路的经营主体受到利润最大化考核目标的趋动,另一方面公路是国家交通基础设施,具有一定的公益性,二者相互矛盾。
公路经营主体的企业属性与公路基础设施公益性的内在矛盾,决定了专项清理不合理收费工作很难取得成效。如果高速公路的经营主体是不以盈利为目的的特殊企业法人,是可以在公路发展和支付发展代价方面获得某些平衡。
美国高速公路的建设资金主要来自联邦税收,因此不收通行费。美国的高速公路的建设方案、工程设计、建设管理都是由州一级政府负责,公路的产权分属各州政府,公路的运营维护也由各州负责,由此保证了高速公路的公益性。
美国有少量收费高速公路是通过法律授权特许建设和经营的收费公路。收费高速公路管理委员会是独立法人,但不同于一般的私人公司,它要承担社会公益职能并享有某些税收优惠。中国的高速公路也应当进行类似的制度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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