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4日,商务部发布2011年第84号公告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的规定,经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同意,按照商务部2011年第20号公告发布的最终裁定,对原产于美国的排气量在2.5升以上的进口小轿车和越野车(英文名称:Saloon cars and Cross-country cars(of a cylinder capacity>2500cc)征收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实施期限2年,自2011年12月15日起到2013年12月14日止。
通用汽车于2011年12月15日发来申明:“作为行业领导者,通用汽车与其合作伙伴长期致力于中国汽车产业的发展。为了更好地服务于中国消费者,为他们提供更合适、性价比更高的产品,通用汽车贯彻在本地生产本地销售的原则。就中国市场而言,通用汽车进口的车辆数占其国内总产量的比重不到0.5%。
通用汽车和其合作伙伴正在与相关机构合作,认真研究中国政府此项决定可能产生的影响。我们相信良好的国际贸易环境对中美双方都是非常重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