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以来,我国的汽车召回制度一直不够完善,而这种窘局有望在今年得到改善。2月3日,国家质检总局会与有关部门在总结现行《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实施经验的基础上,起草了《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如有修改意见,可在2012年3月4日前提出。
据悉,一旦汽车召回制度上升到法规层面,汽车消费者今后将有法可依。根据意见稿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国务院质检部门投诉汽车产品可能存在的缺陷;生产者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召回缺陷汽车产品;生产者应当召回缺陷汽车产品而未实施召回的,国务院质检部门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责令其召回缺陷汽车产品;生产者确认汽车产品存在缺陷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销售、进口存在缺陷的汽车产品,并实施召回。
据了解,意见稿对汽车厂商的约束力度大大增强,若出现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者、经营者不配合质检部门缺陷调查的,将被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甚至有可能被吊销有关许可。
信息时报记者发现,对于以前存在争议的轮胎召回问题,意见稿也有所提及。新规定指出,汽车产品出厂时随车装备的轮胎存在缺陷的,由汽车产品的生产者负责召回;未随车装备的轮胎存在缺陷的,由轮胎的生产者负责召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