牟先生经朋友介绍,到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花了26.4万元购买了一辆越野车。次日,他在整理车辆时,发现手套箱内有一张由某汽车维修有限公司出具的车辆维修派工单,托修单位是该汽销公司,维修项目包括:机盖整形做漆;左后门补漆;更换刹车油、左前门外拉手等;进厂维修日期为半年前。新车变成了维修过的次品车,牟先生要求"退一赔一"或者经济赔偿10万元。
消保委汽车专业办接案后调查中发现,在汽车购销过程中,双方都没有签定任何合同。且出具的发票是由两家公司开的,一家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开了一张机动车销售的统一发票,车价为:20.7万元;而另一家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用上海市服务业统一发票,在收费项目内写着:代理进口费5.7万元。
消保委专家指出,《消法》第八条指出:"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库存车和展示车只要在不损坏、不污染、不损害消费者利益的情况下是可以作新车销售的,但必须向消费者讲清楚。作为销售商明知进口车压库已经有一段时间,车辆容貌有损伤,且经过整容重新上市,显然是违背此规定,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消费者提出退货或调换是理所当然的。
但消费者购车心切,轻信"朋友",缺乏自我保护意识,在未签任何合约的情况下,就匆忙付款提车,放弃了自己依法维权的法律依据,也负有一定的过错责任。
另一方面,在民法理论上,合同除书面与口头形式外,还有默示形式,即当事人虽未以语言文字作意思表示,但已实施某种行为(作为),但可从其行为中推知其意思表示的"作为默示"。因此从本案看,牟先生虽与厂商未签书面协议,但从其支付车款接受对方交付的汽车的行为,可推知双方对购销该车已达成合意,依法合同已成立。
牟先生称对方违反口头约定卖给其整容过的次车,但"口说无凭",其"退一赔一"的请求缺乏有力凭据。
最终,双方协商后达成协议:一是销售商同意为消费者调换同型号的车;二是要签订规范的购车合同文本和出具正规的销售发票;三是销售商再给消费者经济补偿3.5万元。
■点评
消费者购车时要做到"三要","三不要":一是要到正规的商家去购买,不要轻信所谓朋友的介绍,私下交易;二是要货比三家,一分货一分价,不要贪图便宜;三是要签约正规的购车合同文本,不要放弃维权的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