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力存疑
毋需怀疑,《条例》的出台将对专用校车市场是个极大的利好刺激,但值得注意的一点是,《条例》草案中,尽管规定了“接送幼儿、小学生的校车应当是专用校车”,但在“法律责任”章节中并未对校方不采用专用校车做出相应的处罚措施。这样“专用校车”一说形同虚设,而此前颁布的《专用小学生校车安全技术条件》强制性标准亦难以落到实处。
《条例》中对“校车”的定义,是指依法获得使用许可,用于接送幼儿园、小学、中学等从事学前教育或者义务教育的教育机构的幼儿或者学生上学、放学的7座以上的载客汽车。
在关于校车使用许可中,《条例》规定,只要符合属于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单位所有;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国家标准,并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证明;装备统一的校车标志灯和停车指示牌;已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乘客责任保险这四项条件的7座以上载客汽车,可以申请作为校车使用,而专用校车则需要符合专用校车国家标准并喷涂统一的校车外观标识。
然而,据2010年7月1日,由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标准委联合发布的我国首部强制性国家标准《专用小学生校车安全技术条件》中的规定,“专用小学生校车”是指设计和制造上专门运送不少于10人的小学生校车。该标准还对专用小学生校车的防火措施、安全带、照管人员座位、车窗、出口、车内布置、车内照明等内容均作出了细致明确的规定。
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业内人士对记者表示:“这个条例里提到的所谓‘校车’其实就是在7座以上的普通载客车基础上增加了‘装备统一的校车标志灯和停车指示牌’而已。这跟去年已经实施的《专用小学生校车安全技术条件》里的规定是不一样的。这意味着,地方政府可以拿个7座以上的普通载客车,稍加改装,去申请就可以,不需要花大笔费用去买专用校车。”
该人士表示,如果学校和地方政府根据此《条例》去“钻空子”的话,那么“专用校车”一说形同虚设。
据悉,目前有关部门正在抓紧制定专用于幼儿的校车安全国家标准。这些标准的制定,将有望进一步提升校车的安全系数和质量。而各界人士可在2012年1月11日前对《条例》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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