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制定人民银行对汽车金融公司差异化贷款规模控制政策的建议
一、背景及分析
2009年2月份,国务院在《汽车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国发(2009)5号)中明确规定:支持骨干汽车生产企业加快建立汽车金融公司,开展汽车消费信贷等业务。
目前全国已经有13家中外资汽车金融公司。汽车金融公司的主要产品之一是对汽车经销商提供库存融资支持,而汽车经销商大多数属于中小企业,这符合《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中“切实缓解中小企业融资困难”的精神和要求。
2011年,汽车金融公司为约200万台车辆提供了超过2000亿元人民币融资。在中国,大多数汽车经销商目前正面临着难以从当地银行获得足够融资的难题。但作为非银行金融机构,汽车金融公司在贷款规模控制方面并没有获得对应的差异化政策。贷款规模控制的政策使得一些汽车金融公司不得不减少对汽车经销商的支持,抑或不能完全满足经销商的融资需求。如果汽车金融公司不能完全满足经销商的融资需求而银行也无法给这类中小企业提供融资,那么这些经销商可能将不得不转向民间融资并为此支付高额利息。而这无疑将会对他们的经营产生极大的负面影响并甚至可能导致一些汽车经销商因此破产。如果汽车金融公司无法满足汽车经销商的库存融资需求,那将会对汽车制造商及其供应商、经销商和当地经济产生一系列的连锁反应。
汽车金融公司提供的另一种产品是为终端汽车购买者提供个人汽车消费贷款。这在协助消费者决定购买车辆的同时有助于经销商提高销量并保持盈利经营。而这也会促进中国汽车行业的健康发展。据相关统计,2011年至今汽车金融公司为超过80万消费者提供了800多亿元人民币的购车贷款。
二、建议
由于汽车金融公司的营业范围被严格地限定为仅向经销商和购买车辆的消费者提供汽车贷款,这就意味着汽车金融公司贷款只会用于支持汽车产业而不会用于诸如房地产等其他领域。
因此,建议人民银行对汽车金融公司等从事消费贷款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制定差异化的贷款规模控制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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