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完善我国税收制度,减轻居民税收负担的建议
一、背景
近年来,我国物价指数上涨率持续高位运行,据统计,2011年7月CPI达6.5%。近年的国民收入最终分配中,居民部门所占比重大幅下降,而政府部门和企业则处于上升趋势(见图)。居民收入增长缓慢,却面临日益严重的通货膨胀,承担沉重的税收负担。美国《福布斯》杂志公布,中国内地的“税负痛苦指数”位居全球第二。减轻我国居民税收负担刻不容缓。
二、建议
(一)加大结构性减税力度。
我国物价的飞速增长既与我国宏观经济环境有关,也与税收的高速增长有密不可分。我国间接税占税收收入总比例的近65%,所得税等直接税占的比例相对较少。众所周之,间接税会计入到商品或服务的价格进而转嫁到消费者身上,这将大幅度降低居民部门可支配收入的水平。由此,居民的收入虽在增长,但整体消费能力和消费需求被压制,反而不利于经济的长远发展。
我国现阶段应实行以提高居民部门可支配收入为目的的结构性减税方案,以降低相关产品的价格,削减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等间接税税负,特别是降低非必需品和耐用消费品的税率,并适当增加直接税的比重等。通过上述方法降低间接税,减少商品和服务中所含的税负,从而减轻企业的税负负担。同时,为企业提高员工工资提供必要的空间,也可以降低消费者间接承担的税负,间接提高居民收入,扩大消费,减少经济增长对投资和出口依赖。
(二)健全费用扣除制度。
在个人所得税制建设中, 费用扣除是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的费用扣除实行的是定率扣除与定额扣除相结合的综合扣除方法, 但在执行中法定扣除额与实际生活负担存在较大差距和不合理、不公平的因素,表现在既没有考虑通货膨胀与价格水平的因素,更没有考虑赡养老人及抚养子女等不同情况,不能体现量能负担原则。
合理确定费用扣除标准要做到以下两点: 一是要坚持负担能力原则,即要根据纳税人的婚姻、赡养人口的多少确定不同的扣除标准;二是要保证劳动者家庭以及劳动者本人的教育培训费用, 同时与失业、养老、医疗、住房等制度相匹配。
(三)科学设置所得税率。
现行的个人所得税税率过高,且税率配置不公平。对非独立劳动所得(工资、薪金)按 5%—45%的九级超额累进税率征税;对独立劳动所得(劳务报酬)按 20%的比例税率征税。
对资本所得(股息、利息、红利、财产转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按20%的比例税率征税,明显带有资本所得轻征税,劳动所得重征税的倾向,无法反映个人所得税的公平原则。
个人所得税的税率,应根据世界税制改革“低税率、宽税基”和税制逐步简化的原则,结合我国当前个人收入分配的实际状况和计税方法的选择综合考虑,科学设计,建立“低税率、宽税基”的税收结构。
(四)实行综合课税模式。
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制采用的是分类税制模式,对不同来源所得, 用不同征收标准和方法。这种税制模式有悖于税收的公平原则,与个人所得税的主要目标产生冲突,不能全面体现纳税人的真实纳税能力,对收入分配的调节力度非常有限,同时也不能有效发挥个人所得税的累进税率结构对经济的自动稳定作用。
实行综合课税模式能有效克服分类所得税制现存的各种弊端,同时还能与个人保险、医疗及教育制度等其他领域的改革相配套,有利于对个人的各项费用进行适当、合理的扣除,提高居民个人纳税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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