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股本情况
(一)发行前后股本的变化情况
以发行人民币普通股14,000万股计,发行前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化情况如下:
(二)股份流通和锁定安排
本公司股东庞庆华、克彩君等19名自然人、盛诚企业承诺:自本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也不由本公司收购该部分股份。
通过盛诚企业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王淑平、尤晓军、庞伟承诺:自本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盛诚企业股份,也不由盛诚企业收购该部分股份。
本公司股东英维特、联合信承诺:自本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也不由本公司收购该部分股份。
除前述锁定期外,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庞庆华、杨家庆、王玉生、贺静云、李金勇、赵成满、杨晓光、孙志新、武成、蒿杨、李新民承诺: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权不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本公司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冯建、陈希光、张晓朋、李印广、贾乐平、安顺东承诺:自本公司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在其担任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盛诚企业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的该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盛诚企业股份。
四、主要业务
(一)发行人主营业务概况
本公司的主营业务为汽车经销及维修养护业务。自2006年行业评比以来,本公司一直为"中国汽车销售服务十大企业集团"第一名(以年度营业收入排名),位列"2010中国企业500强"第181名及"2010中国服务业企业500强"第63名。2010年,本公司所经销的汽车品牌共有20个位于全国同行业销量之首,其中斯巴鲁汽车自2004年起始终荣膺斯巴鲁汽车中国三家总经销商销量之首。本公司曾先后被授予"十大汽车经销集团"、"十佳营销集团"、"全国质量·服务诚信示范企业"、"全国优秀汽车经销商"等荣誉称号。
(二)经销网点
截至2010年12月31日,本公司共拥有1197家分、子公司及子公司的分支机构,于中国23个省市、自治区及蒙古国拥有926家经销网点,主要集中于华北地区,其中包括汽车专卖店699家、汽车市场216家及专业车市场11家。本公司可销售欧洲、美洲、日本、韩国及国产共83个品牌的汽车,包括奔驰、奥迪、斯巴鲁、大众、本田、丰田、现代等52个轿车品牌,欧曼、解放、重汽、陕汽等16个卡车品牌,五菱、哈飞、佳宝等13个微型面包车品牌,时风、五征等6个农用车品牌及雷沃、徐工等5个工程机械车品牌。本公司自2004年开始从事斯巴鲁于中国北方八省的独家总经销业务,为斯巴鲁汽车于中国境内的三家总经销商之一。截至2010年12月31日,本公司拥有斯巴鲁汽车专卖店102家。此外,本公司通过下属专卖店、汽车市场及专业维修网点提供汽车维修养护服务。
(三)行业竞争
根据《中国汽车周刊》的数据显示,2005年我国汽车经销商总数约为24,000家,2006年上升至29,500家,其中4S店数量约为10,000家。经销商规模较小,行业集中度低是普遍现象。已具备一定规模的大型汽车经销商呈现明显的地域分布特征。
本公司国内主要竞争对手为广汇汽车服务股份公司、浙江物产元通机电(集团)有限公司、广东物资集团汽车贸易公司等大型汽车销售服务企业。
(四)竞争地位
本公司2008-2010年汽车销售量分别为22.2万辆、35.8万辆及47.0万辆,分别约占全国汽车总销售量的2.4%、2.6%及2.6%。2010年本公司经销的20个品牌销售量名列全国同行业第一名。
(五)竞争优势
与其他竞争对手相比,本公司的竞争优势主要在于:(1)在中国经济发达的区域设有发展成熟的广阔零售网;(2)品牌覆盖率高;(3)凸现规模效益的经营模式;(4)拥有斯巴鲁北方八省独家总经销权;(5)拥有全国首创的汽车消费信贷新模式—"冀东模式";(6)稳定且经验丰富的管理人员;(7)忠实的消费者群体。
五、资产权属情况
(一)公司拥有或使用的物业
1、土地使用权
(1)公司拥有的土地使用权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出具之日,本公司及子公司共拥有154宗国有土地出让的土地使用权,面积总计为3,701,849.58平方米。
(2)公司租赁的土地使用权
本公司或子公司共租赁面积总计为202,252.27平方米的土地,用于存放拟销售的汽车和其他用途。
2、公司拥有的房屋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出具之日,本公司及子公司共取得207处、面积总计为559,795.07平方米房产的《房屋所有权证》。
本公司尚有26处、建筑面积总计252,988.41平方米房屋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
3、公司在租赁土地上建设的房屋
(1)在租赁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房屋
本公司或子公司在租赁的集体土地上建设了面积总计74,680.45平方米的房屋。截至目前,本公司租赁的前述集体土地均尚未依法获得批准,故尚不能依法取得在该等土地上建设的该等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本公司已经采用费用化或其他方式对该等房屋的成本进行财务处理。
(2)在租赁国有土地上建设的房屋
本公司或子公司在租赁的国有土地上建设了建筑面积总计32,088.60平方米的房屋。就该等房屋,本公司或子公司已经与有关土地的出租方达成协议,同意由出租方领取该等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但出租方同意不就该等房屋向本公司或子公司另行收取租金,并大部分出租方同意在租约有效期内不以任何方式处置该等房屋及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本公司已经采用费用化或其他方式对该等房屋的成本进行财务处理。
4、公司租赁的房屋
本公司或子公司合法租用的房屋的建筑面积合计为111,150.06平方米。
本公司或子公司租用的合法性不能确定的房屋的建筑面积合计为245,207.26平方米。该等房屋的出租方未提供该等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或完整的合法建设文件),但大部分房屋所对应的租赁合同中的出租方已在相关租赁合同中陈述或保证其为出租房屋的合法拥有方。
5、本公司于境外拥有的物业
本公司在蒙古国设立的蒙古斯巴鲁汽车有限责任公司和蒙古华重伟业有限责任公司拥有总建筑面积为4,807平方米的物业。
(二)公司拥有的商标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出具之日,本公司已取得134项注册商标。
(三)公司拥有的专利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出具之日,本公司已取得2项专利。
(四)品牌授权
截至2010年12月31日,本公司共拥有1197家分、子公司及子公司的分支机构,其中有836家分、子公司及子公司的分支机构可从事汽车品牌经销业务。
1、截至2010年12月31日,本公司仍在执行的非独家汽车经销合同总计336份。
2、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出具之日,本公司共存在1项品牌汽车独家经销权。2006年8月至2010年3月,中冀斯巴鲁与富士重工、斯巴鲁中国陆续签署了《分销协议》及《分销协议之补充协议》;2011年1月,中冀斯巴鲁、富士重工、斯巴鲁中国及斯巴鲁香港有限公司(斯巴鲁中国的全资子公司,以下简称"斯巴鲁香港")签署了新的《分销协议》。根据该协议,富士重工、斯巴鲁中国、斯巴鲁香港授权中冀斯巴鲁拥有斯巴鲁汽车在我国北方八省(北京、天津、辽宁、河北、山东、河南、陕西和山西)的独家总经销权,有效期至2011年12月31日,除非任何一方在2011年12月31日前6个月书面通知终止,否则合同自动续展一年。
截至2010年12月31日,中冀斯巴鲁推荐及由斯巴鲁中国最终确认的斯巴鲁汽车经销商共117家,其中104家为本公司子公司或子公司的分支机构,13家为非本公司成员。
[上一页] [1] [2] [3] [4] [5]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