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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将印发典型案例指导醉驾案件审判

来源:新京报 作者:邢世伟
2011年05月19日07:04

  昨日,最高院针对社会热议的醉驾案件审判做出回应,最高院表示,已通知各省高院将按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的第一、二起案件上报,最高院将在审查后发布醉驾指导性案例作为审判醉驾的参照。最高院还表示,由于此前对此类行为仅是作为违法行为处理,并未纳入追究刑事责任的范围,法院缺乏对这类案件的审判实践经验,对于法律适用中可能出现的疑难问题和量刑处罚标准难以准确把握,因此,关于危险驾驶罪的司法解释没有与5月1日前后已颁布的执行刑法修正案(八)的相关司法解释同时出台。

  焦点1

  危险驾驶罪为何未出司法解释?

  法院缺乏醉驾案审判经验

  最高院有关负责人:我们注意到,刑法修正案(八)关于醉酒驾车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在立法时就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有关部门的统计数据显示,由于前一时期采取了严查酒后驾车、将醉驾入罪等有力措施,现在不仅醉酒驾车现象有所减少,酒后驾车的行为也随之减少。这表明,通过更为严厉的法治手段规范、约束交通行为,维护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目的已经初步实现。

  在刑法修正案(八)公布后、正式施行前的准备阶段,有关方面即建议商同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相关的司法解释,以准确把握立法本意,依法追究包括醉驾行为在内的危险驾驶罪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由于此前对此类行为仅是作为违法行为处理,并未纳入追究刑事责任的范围,人民法院缺乏对这类案件的审判实践经验,对于法律适用中可能出现的疑难问题和量刑处罚标准难以准确把握,因此,关于危险驾驶罪的司法解释没有与5月1日前后已颁布的执行刑法修正案(八)的相关司法解释同时出台。

  焦点2

  如何统一规范危险驾驶罪定罪标准?

  将印发典型案例指导审判

  最高院有关负责人:5月1日以后,许多地方法院反映亟须规范、统一对危险驾驶罪的定罪和处罚标准,以确保刑罚的准确适用。

  最高院有关部门根据2010年11月15日最高院审判委员会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于今年5月5日及时向各高级人民法院发出通知,要求上级人民法院加强对第一审人民法院审理危险驾驶犯罪案件的指导。各高级人民法院要将辖区内按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的第一、二起案件,作为指导性案例的候选案件报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院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将其中的典型案件,以指导性案例的形式下发全国法院参照适用,以统一和规范此类案件的法律适用标准。

  目前,各地法院已根据要求,陆续报来了相关案件,最高院有关部门将尽快按照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总结此类案件的审判实践经验,以指导性案例或其他适当的形式,印发各级人民法院,依法加强对此类案件的审判监督和指导,确保刑法修正案(八)关于危险驾驶罪的最新规定得到准确、严肃执行。

  重要事件发展:

  2011年5月1日——醉驾入刑 刑法修正案(八)5月1日起施行

  2010年5月5日——北京最大规模查酒驾 交警配破胎器和手铐

  2011年5月10日——最高法:并非醉酒驾驶就一律构成刑事犯罪

  2010年5月12日——醉驾新国标7月1日实施 血液检测须出报告

  2011年5月16日——最高法通知:醉驾被刑拘可视案情取保候审

  2010年5月17日——公安部:各地警方对醉酒驾车一律刑事立案

  醉驾典型案例:

  高晓松因危险驾驶罪拘役半年 罚金4000元

  英菲尼迪车主肇事案开审 索赔607.8万元

  广州醉驾入刑第1人 吊销驾照5年不得重考

  京醉驾获刑第一人不上诉 称下辈子不喝酒

(责任编辑:马中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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