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汽车市场实现连续多年井喷式增长的同时,与汽车质量相关的消费类投诉也在不断增加。在此背景下,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汽车“三包”制度,即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呼之欲出。汽车“三包”制度应大胆借鉴国际经验,通过加大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力度,为中国汽车工业的发展营造更好的市场环境。
美国
“柠檬法”是“尚方宝剑”
本报驻美国记者 陈一鸣
几年前,37岁的美国威斯康星州商人马尔科·玛吉士花5.6万美元买了辆全新的奔驰E320。不过,他很快发现车子存在启动时打不着火的毛病,虽几经维修,但问题仍没解决。经销商表示愿意给玛吉士更换一辆新车,但他选择了退车,经销商也同意了。然而,不知由于什么原因,经销商没有按照该州法律规定,在30天内退款,结果在第三十一天被玛吉士告上了法庭。经过几年审理,法庭判决经销商赔付48.2万美元,其中16.8万美元为汽车两倍的购置费和利息,31.4万美元为律师费等其他支出。
给玛吉士撑腰的法律叫做“柠檬法”,在美国可谓家喻户晓。美国是个被称作“汽车轮子上的国家”,曾长期占据全球汽车消费市场的头把交椅,普通美国人家里拥有两部以上汽车的比例相当高。随着汽车消费市场的成熟,从上世纪70年代开始,保护汽车消费者权益的呼声日益响亮,著名的“柠檬法”也就应运而生。
其实,美国汽车消费者也做过很长一段时间的“小媳妇”,这从“柠檬车”概念的出现便可管窥一二。
1970年,美国经济学家、加利福尼亚大学伯克利分校教授乔治·阿克罗夫发表了一篇名为《柠檬市场:质量的不确定性和市场机制》的论文,运用信息的不对称理论分析二手车市场上存在的消费者权益难以得到保障的问题。在这篇论文中,阿克罗夫把没有瑕疵的二手车比喻为“蜜桃”或“樱桃”,而把问题迭出的二手车形容为“酸柠檬”。
柠檬的酸涩恰似消费者买到问题车而又投诉无门时的烦恼、郁闷,这种形象的比喻立即引起了广大消费者的共鸣。于是阿克罗夫的论文一经发表,所有消费者手中的问题车——无论是二手车还是新车——都被冠上了“柠檬车”之名。
上世纪70年代,尽管美国汽车经销商也有“三包”承诺,但各种扯皮事件仍然层出不穷。许多厂商和经销商不是专注于提高汽车质量和售后服务,而是热衷于跟顾客打索赔官司。与商家相比,顾客无疑处于弱势,尤其在拖沓冗长的诉讼程序中,往往搭不起时间和精力,而且能否胜诉更是个未知数,于是经常有人自认倒霉。结果,越来越多的顾客把目光从美国汽车品牌移开,转向质量和服务更有保障的日本等其他国家的品牌。
为了避免美国汽车陷入顾客流失的危机,在美国商务部等部门的推动下,美国绝大多数州从1982年起相继颁布了汽车质量保证法,有的州还专门对二手车的质量保证立法,这些法律被统称为“柠檬法”。此前,时任美国总统的福特在1975年1月签署了旨在提高商品质量的《马格努森—莫斯保修法》,明确规定了商品生产、经营者的质量责任,这一法案与美国《统一商业法》一起成为各州“柠檬法”的基础。
各州“柠檬法”的具体条文和规定不尽相同,但保障消费者权益和促进业者提高服务质量的法律精神是一致的。比如,消费者如果购买了存在质量缺陷的汽车,有权向销售商或生产者提出换车或退车要求。无论是换车还是退车,厂商都要一并退还消费者此前修车的费用。如果消费者提出退车,厂家还必须返还车主购车时缴纳的税款等相关费用。
假如消费者选择上法庭,那么不但拥有很大的胜诉机会,而且胜诉后还可获得相当于购车款两倍的补偿,修车费和律师费也要由厂家承担。因此,汽车生产方和销售商从原先热衷与消费者打官司,转变成了害怕诉诸法庭:与其败诉承受较大经济损失,还不如老老实实地为消费者换车或退车来得划算。
根据加利福尼亚州的“柠檬法”,消费者购买新车之后的180天内,只要行驶里程不超过1.8万英里(约合2.88万公里),当发现汽车存在可能致死、致伤的质量问题,经过两次以上的维修仍没有解决问题;或者不存在致命可能,但经过4次以上的维修仍没有解决问题;又或者回厂维修导致无法正常使用超过30个工作日时,消费者都可以要求生产者或销售商无条件更换新车,或者退款。
“柠檬法”给了汽车消费者一柄维权的“尚方宝剑”,更让汽车厂商主动提高产品质量和服务品质。虽然伴随“柠檬法”的出台,各州几乎都出现了专门帮“柠檬车”主打官司的律师事务所,但为汽车质量而打官司的情况并不普遍。有哪个厂商愿意冒着数倍车价的赔款风险而走到法庭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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