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新时期的"虎门销烟"在云南等地举行,也就意味着国内禁毒的社会运动、已经发展到更深入的阶段。在国内公共安全部门所发出的号召中,除了更大程度的打击制毒、贩毒以外,也已经将"毒驾"入刑的呼吁纳入到议事日程之中。所以,在汽车交通安全越发成为社会问题的当口,针对"毒驾"入刑以及对毒驾危害社会安全的问题,理当成为从上到下都需要关心的大事。
作为"毒驾"与"醉驾"的比较,尽管在可能造成的交通安全问题上,有着同等的危害。但如果从深层次来看,酒驾虽说可能涉及的面较广、但毒驾所涉及的危险系数显然更大!从这个意义上不难发现,酒驾都已经入刑、而"毒驾"却一直被无意的搁置,可以想象,这会对无辜的交通事故被害者将是怎样的威胁!所以,在公安部提出"毒驾"入刑动议的同时,相关的方面更应该将"毒驾"入刑的危害问题以及相应的入刑细则更严谨的提出,这样,才能使汽车安全问题在可控的环境中越来越有秩序。
毒驾危险为何比醉驾更甚
在醉驾入刑已实施一个阶段以来,针对酒驾的治理与警示已经见到很大的成效。这不仅仅是因为,酒驾的入刑已经从法律上确立了喝酒后驾驶,所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还在于喝酒会对驾驶机动车人员的影响显而易见,很容易让被酒所麻痹的神经,无法胜任需要聚精会神操控的机动车。而作为新近提及的"毒驾"问题,无论是在危害程度上、还是在吸毒后人员的精神状况上,都要超过因酒后驾驶的数倍甚至更高,所以,既然酒家都已经入刑,那么毒驾的入刑,自然是刻不容缓的!甚至需要更加严格的管理与限制。
可能对绝大多数人来说,"毒驾"不同于酒驾,是轻易看不见或无从分辨的现象。这只有在其入刑之后,才能透过更专业的手段与相应的查验方式进行治理,这才是为什么解决"毒驾"入刑需要有法可依的关键。而对于"毒驾"来说,最为关键的,就在于掌握瘾君子们的吸毒史与行动线索与规律,这只有相关部门的人员才具备条件与能力。所以,在敦促毒驾入刑的同时,更需要建立一整套防范与责任的担当机制。也就是说,要更多地对管理与执行机构进行要求,才不至于因无作为造成没不要的交通安全。这或许才能更好的解决"毒驾"入刑后的一些列问题。
毒驾入刑酒驾管理的教训需汲取
作为由政府部门提出的"毒驾"入刑动议,通过人大的表决、想必只是时间问题。但它入刑后的怎样实施以及如何起到令人信服的成效,这才是问题的关键。现在的问题就在于,"毒驾"的入刑怎样汲取酒驾管理方面的教训,以使得像酒驾那样屡禁不绝的问题,不应在更加危险的毒驾方面反复;又怎样将惩戒与教育很好的结合起来,从毒驾的被杜绝来表现出社会对抵制毒品有货的整体能力,这才是比入刑本身更加至关重要的。
在酒驾的管理方面,从已经被公布出的顶峰犯法数据表明,其普通消费者所占道德比率几乎微乎其微。这就从相反的角度印证了,敢于以身试法的人,要么有着高人一等的自信,根本就不把酒驾犯法放在眼里;要么有着深不可测的背景,总以为能够固侥幸逃脱制裁!总之,就是觉得酒驾之后,纵然被抓个典型,也会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就以笔者亲眼看到的现象为例,就在昨天,一辆奥迪汽车就蒙住车牌在西外大街向东行驶,殊不知,这是在蒙牌被判12分惩戒的情况下新发的事件。如果说警力不足有情可原,但如果说那么多警用探头仍无法对这些行径给以震慑的话,这显然说明,我们在交通管理上的缺失严重……。所以,在从上到下都开始关注"毒驾"入刑的时候,就有必要将酒驾顶风作案的问题也考虑进去,因为,毒驾比酒驾的危害系数明摆着,更需要各方面谨慎的应对。
其实,作为毒驾也好、酒驾也罢,它的危险性并不在于驾驶人员自身具有主观上的恶意,关键就在于他们的行为,很多种情况下是不能自主控制的行为。有了这样现象的出现,就需要有关部门从人与道路这两大方面加强管理与制约,这才是解决毒驾可能招致危险问题的关键。如及时纠正道路行驶时的不正常行为、定期抽验驾驶人员的染毒状况以及将治理毒驾与管理与执行人员的业绩挂钩等等,都可以说是细化治理的步骤。这才能从法律到执行再到监督等多方面入手治理毒驾与醉驾,而不是仅仅是一阵风似的刮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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