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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本月1日起对汽车限购 每月配额1万辆

2012年07月01日08:10
来源:大洋网 作者:徐海星 穗交宣、黄少江

  广州市实施中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通告的解读

  问题1:为什么我市现在要实施中小客车总量调控政策?

  答:近年来,我市中小客车保有量和出行量持续快速增长,城市交通拥堵日趋明显,机动车排放对大气环境质量的影响日趋增大。至今年5月,广州市机动车保有量达到了240.5万辆,其中中小客车为167.4万辆,是5年前的2.5倍,年均增长率达19.0%。与此同时,受土地资源、资金等条件制约,近5年城市道路里程增长率仅约2%,登记停车泊位与汽车拥有量之比为1:3.3,交通供需矛盾持续扩大。同时,机动车排气污染已成为影响我市空气质量的主要因素之一,机动车尾气排放已成为PM2.5的主要来源。此外,充分借鉴北京、上海的相关经验(北京2011年开始实施小客车数量调控,至2011年底机动车保有量达到498.4万辆,调控期间年机动车增长量为2010年的40%;而上海自1994年就已开始实施车辆总量进行控制,到2011年汽车拥有量仅约195万辆,汽车千人拥有量(83辆)仅为北京(234辆)的35%),在我市立即试行中小客车总量调控措施,对保障城市交通有效运行、改善和保护大气环境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问题2:通告和管理办法中所指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具体包括那些区域?各区县是全市统一分配还是按区分配?

  答:包括全市十区两市,中小客车增量配置指标施行全市统一分配。

  问题3:本通告试行期的具体时间?

  答:是指2012年7月1日0:00时至2013年6月30日24:00时。

  问题4:通告和管理办法所称中小客车如何划分?

  答:中小客车包括公安部2008年9月19日发布《机动车类型 术语和定义》(GA802—2008)所列的中型、小型和微型载客汽车。其中中型载客汽车车长小于6m,乘坐人数大于9人且小于20人;小型载客汽车车长小于6m,乘坐人数小于等于9人;微型载客汽车车长小于等于3.5m,发动机气缸总排量小于等于1升。

  问题5:试行期间全市增量配额指标如何分配?

  答:试行期内,全市中小客车增量配额为12万辆,按照每月1万辆进行配置。

  问题6:在试行期内第一个月是否对所有中小客车暂停办理牌照登记?

  答:是的。我市试行中小客车总量控制措施是一项复杂而庞大的系统工程,涉及面广、工作量大、情况复杂,为防止出现市民集中购车给社会带来被动的不利影响,试行期第一个月(7月份)暂停办理所有中小客车的注册和转移登记手续,确保各项准备工作到位,调控政策实施平稳、有序。

  问题7:试行期内,暂停办理牌照登记的具体时间?

  答:是指2012年7月1日0:00时至2012年7月31日24:00时。

  问题8:在试行期的第一个月内,增量配额指标如何处理?

  答:试行期间内7月份的中小客车配额指标,延至试行期内其余11个月度平均分配使用。

  问题9:今后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和个人购车时,是否需要取得本市中小客车配置指标后才可以上牌?

  答:是的。在通告期规定的试行期内,上述主体均须取得配置指标后方可办理牌照登记。

  问题10:如何办理配置指标,配置指标的申请、分配、公示方式是怎样?

  答:市政府将在2012年7月底前另行制定发布相关管理规定和实施细则,明确办理配置指标的具体办法和相关程序。

  问题11:单位和个人新购置中小客车、购置二手中小客车、非本市中小客车转入本市、中小客车过户,在申请办理中小客车注册、转移及转入本市的是否需要申请指标文件?

  答:是的。以下情况均需先申请取得配置指标,才能办理相关手续:

  1.单位和个人新购置中小客车,在本市办理中小客车注册手续;

  2.单位和个人购置二手中小客车,在本市办理中小客车过户手续;

  3.非本市中小客车转入本市,在本市办理中小客车过户手续;

  4.单位和个人中小客车过户,在本市办理中小客车过户手续;

  问题12:对于7月1日前,已经预定车辆的是否还需要申请指标?

  答:车辆销售经营者已经与客户签订中小客车预售合同、收取预定金的,凭购车合同或车辆销售统一发票,通过本市公证机构出具上述材料的公证证明,不需要申请办理指标证明文件,可直接办理车辆牌照登记有关手续。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虚假信息取得本市中小客车注册,一经发现将撤销注册并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问题13:通告所指我市将于近期实施对非本市籍车辆的限制通行政策,具体什么时间实施,如何限行?

  答:非本市籍车辆限制通行措施目前正在制定中,将在完善有关程序后,向社会公布。

  问题14:试行期一年后,是否会公布新的政策?

  答:市政府将根据措施试行期间的实施情况,广泛听取民意,充分征求各方意见,科学评估实施效果,不断对政策进行总结和完善,试行期结束后,按新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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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眭江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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