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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缺失 车险理赔"有理"并不一定"有利"

2012年07月13日10:14
来源:南方日报 作者:邵玉梅

  只要流程简单、省时省钱,谁有责谁无责对于车主而言又有什么区别呢?

  尽管买保险时车主大都抱着“买个放心”的心态,但真正出险时,车主总是希望保险公司在理赔时流程最简化,而自身的损失降到最小。但全险并不等于“全包”,很多时候,车主是无法享受到理赔或者无法享受到全额理赔的。这时候,一些理赔“技巧”就显得相当有用。这些技巧虽然并非都“光明正大”,但对于车主而言却相当受用。只要流程简单、省时省钱,谁有责谁无责对于车主而言又有什么区别呢?

  即便是无责方,有时候理赔也是相当麻烦的。张先生已经被判定为无责方,张先生的车辆维修费800元由有责方保险公司承担。但张先生在修车数周后仍然无法申请到理赔,原因是有责方的车辆迟迟不去维修出险。经销商维修人员告诫张先生要加紧催促有责方,如果时间超过了三个月,理赔就会自动失效,到时候张先生维修费就得自掏腰包。

  前不久,记者的朋友陈小姐也经历了一单交通事故,从中也令记者对保险理赔增长了不少见识。“交通肇事逃逸只能赔七成,自己刮了路基却可以全赔。”陈小姐认为,处理轻微小事故,有时候有责方比无责反而更方便。

  陈小姐某天晚上绕转盘转弯时与一辆抢道车辆发生了轻微刮蹭。由于是第一次出险,陈小姐不免有些紧张害怕,并没有第一时间保留事故现场,只是示意肇事车辆靠边处理。“原本是小事故,大家应该都买了保险,不会想到会逃逸。”当陈小姐靠边停车后,发现肇事车辆已经趁乱跑了,这才反应过来,忘了记下肇事车的车牌号了。陈小姐首先想到通过路口的摄像头找肇事车辆。当拨通交警电话后,陈小姐再次陷入泥潭中。交警告诉张小姐,调取录像资料寻找肇事车的前提条件是先要扣押陈小姐的车辆,至于扣押的理由和扣押的时间却不得而知。

  交通肇事逃逸在道路交通法中属于非常严重的情节,肇事者不仅被处以重罚,还要承担一定的刑事责任。但这一条目前只针对有人员伤亡的特定环境,双方车辆的轻微事故并不适用。所以交警劝陈小姐先报警,才能开具交通肇事逃逸的判决书,凭此可向保险公司申请到70%的理赔额,陈小姐虽然无责,也需要承担其余30%的费用。

  由于是新手,陈小姐对于如何报保险公司理赔、如果到经销店进行维修等流程并不清楚,就先拨通了好友电话求助,没想到的是,有着丰富出险经验的好友,出了“新招”令局面一下子柳暗花明。依照好友的建议,陈小姐报保险公司时承认自己全责刮到花台,由于是单边小事故,陈小姐可以享受到100%的理赔。陈小姐今年的保险马上要到期了,即便是主动揽责,出险率也控制在两次以下,不会影响到续保的优惠政策。

  由于执法环节法规的缺失,保险条款的不合理性,以及行业监管不严格等原因,在事故中“有理”的一方并非一定“有利”,有时候车主只能用“主动承担责任”的方式来方便自己。虽然不合法,却很合理。

(责任编辑:刘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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