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报记者 邹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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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车纳入机动车”曾暂缓实施
2009年,国家标准委公布《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安全要求》等4项国家标准,标准规定,“40公斤以上、时速20公里以上的电动自行车,称为轻便电动摩托车或电动摩托车,划入机动车范畴”。该标准本计划于2010年1月1日开始实施。
标准发布后,争论激烈。有业内人士称,按此标准规定,超标电动自行车车主可能需考驾照、上牌照、买保险,甚至要在机动车道与汽车同行。而2000多家电动车生产企业也面临生存危机。随后,中国自行车协会以及各地方协会先后向国家标准委递交申请,请求暂缓实施或撤销有关国标,并建议尽快修订《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国家标准。
当年12月16日,国家标准委通报称,《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通用技术条件》等4项国家标准涉及电动轻便摩托车的内容暂缓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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