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刀切的征收方式过于简单粗暴
据业内人士透露,制定征收汽车排污费规定很有可能跟车船税一样,按排量征收,即按照排气量划分为1.0以下、1.1—2.0、2.1—3.0、3.1—4.0,4.1—5.0几档,分别按不同额度的税费征收。
1998年进行的排污费试点中,对于机动车的排污费征收标准是“小型车辆征排污费每辆300元/年、中型车辆每辆500元/年、重型车辆每辆600元/年,摩托车、助动车50-100元/年”(见表1),十多年过去了,经济社会发展成都已经于当时不可同日而语,这种一刀切的简单粗暴征收方式难道仍然要继续吗?
表1:原国家环保总局、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在杭州等三城市实行总量排污收费试点的通知》(环发[1998]73号)中规定的机动车污染收费标准
汽车排污费如果一定要收,不宜简单以排量划分,应充分考虑收费的公平,不宜采用以车型划分一刀切的原则。车辆因为每个人使用的时间和路程不一样,真正产生的尾气也不一样,因此,可以根据多使用多缴费的原则,将汽车排污费纳入油费中收取。
吴琼对这种征收方式也提出了异议,她认为,中国机动车排污费课征对象不是以排污大小衡量,而整个是针对大排量汽车的“惩罚”。凭什么一刀切呢?但凡有点常识,就能知道排量和尾气排放并不能划上等号。比如混合动力汽车,其尾气排放远低于同排量的传统汽车。
那么,究竟该以何种方式征收汽车排污费最合理?
个人认为,汽车排污费征收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其实很简单,不妨借鉴现行的成品油消费税的征收方式,将排污费与油费捆绑,加的油多了,排污量自然就大,多缴纳排污费也在情理之中,这样也能体现出“多排放多缴费,少污染少缴费”的公平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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