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排污费的前世今生
谈了这么多对排污费的评论、分析,我们再回到源头上来——“汽车排污费到”底是怎么来的?我们不妨先从“排污费”说起。
在中国,“排污费”这个词儿最早出现在国务院1982年颁布的《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中。
此后,1998年5月,原国家环保总局、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发布《关于在杭州等三城市实行总量排污收费试点的通知》,规定在杭州、郑州、吉林三城市进行总量排污收费试点工作,试点范围包括水、大气、固体废弃物、固定噪声源、机动车污染和飞机噪声等。试点时间为1998年7月1日至1999年6月30日,试点期限为1年,试点结束后试点城市将继续征税,直至新的征收办法出台。这其中对“机动车污染”征收的费用,就是汽车排污费的雏形,至于具体的收费标准,前文有详细说明不再累述。
2000年,国家环保总局结合上述试点成果,在反复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向国务院提交了《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送审稿),2002年1月,国务院第54次常务会议原则通过了《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并于2003年1月公布,同年7月1日实施,此前三个试点城市老的收费标准至此正式结束。
《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实施,将排污费的征收上升到更高的法律层面,但该条例中所提及的排污费征收对象,并未包含汽车,当时的排污费与汽车无关。条例规定,所谓排污费,就是“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按规定缴纳的费用”,其中包含污水排污费、废气排污费、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排污费、噪声超标排污费。
既然进行了试点,为何条例中未予涵盖?
有专家认为,这主要是因为当时汽车保有量非常小,尾气排放对环境的污染并不严重,对汽车征收排污费可能“时机未到”。而中国汽车产业经过十年的发展,尤其是前几年的爆发式增长,中国已经跃居成为世界第一汽车产销大国,在很多人看来,汽车就自然而然地成为环境污染的“罪魁”之一,汽车排污费也逐渐浮出水面,与此相关的争议也日渐增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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