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高健 通讯员 沈李平 胡林强)车辆发生故障,无法提速,为避免追尾,冀先生驾车进入应急车道行驶,因此被交管部门处罚200元。“我是紧急避险,不应受到处罚。”冀先生把交管部门告到法院,要求撤销处罚。昨天,海淀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冀先生诉讼请求。
冀先生诉称,4月26日,其驾车在京承高速上行驶,汽油泵突然损坏,导致车辆不能加速,当时车速只能保持在每小时10至20公里。冀先生把车驶入应急车道,打开“双闪”行驶。交管部门根据监控记录,认定冀先生违反了道交法,罚款200元。“我当时是不得已而为之。”冀先生认为,若不占用应急车道,有可能造成后车追尾,自己属于紧急避险,交管部门不应处罚。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在执行紧急任务时,可以在应急车道内行驶,其他机动车不得在应急车道内行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或者故障确需在应急车道内临时停车时,应当按照规定使用灯光、设置故障车警告标志。而从交管部门提供的监控录像看,冀先生在车辆发生故障后,没有停车设置警告标志,等待救援,而是继续行驶,这一行为已经超出了紧急避险的范畴,法院不能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