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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管部门准备大赦违章 是否是务实之举?

2012年12月11日08:00
来源:北京晨报 作者:里工

  “合肥交警大赦违章驾驶员,被监控拍到的违章记录只罚款不扣分。”这条消息经多人电话传播和网络传播,成为当日合肥市最大的热点。央视网记者探访合肥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蜀山大队后发现,此消息属实。对此,安徽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陈宏光表示,此举看似人性化执法,其实对法律的整体性破坏性更大。《北京晚报》

  不违法又有合理性(赞成)

  对监控拍到的违章记录“只罚款不扣分”并非合肥交警部门的首创。据《钱江晚报》2011年12月28日报道:除了杭州,记者了解到交通违章处理“只罚款,不扣分”在全浙江省基本都存在。无独有偶,2012年2月22日的《福州晚报》也报道:近日福建省公安厅下发通知,从3月1日开始,各地在处理重点车辆交通技术监控的违法行为时,须按规定予以处罚和记分;在处理除重点车辆以外其他车辆的交通技术监控违法行为时,将按规定予以处罚,但一律不实行记分。

  对于交通违章,一些地方不约而同地选择“只罚款不扣分”,说明这一做法的确具有一定的合理性。首先,受技术所限,交通违章监控目前尚只能确定违章车辆而无法清晰拍摄到驾驶者,从而导致车主“借证扣分”现象时有发生,并在一定程度上滋长了“交通违章代扣”的不正之风。其二,交通标识设置不科学,也常常陷驾驶员于违章之中。2010年1月13日,《广州日报》报道了网友总结的“深圳市十大交通违章陷阱”,其中就包括“交通标志‘躲猫猫’,等你看清已违章”等现象。事实上,这样的“违章陷阱”并非深圳市所独有,而是普遍存在于很多地方。就此而言,对于被监控拍到的交通违章“只罚款不扣分”不失为务实之举。

  更何况,《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于2011年修正后,交警部门对监控拍到的违章记录“只罚款不扣分”并不违法。该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可以对违法的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依法予以处罚;对能够确定驾驶人的,可以依照本法的规定依法予以处罚。换言之,根据该法,对于根据监控无法确定驾驶人的违章,交警部门可以依法对车主或者车辆的管理人“只罚款不扣分”。“只罚款不扣分”既然不违法,自然也就不存在破坏法律整体性的问题。

  当然,对监控拍到的违章记录“只罚款不扣分”的规定实施之后,交警部门有必要做好以下两项工作:一是强化监督机制,切实将“只罚款不扣分”的适用范围严格限制于监控拍到的违章,防止“只罚款不扣分”扩大化,导致违章数量增多;二是加大现场执法力度,对检查到的违章驾驶人严格执行有关罚款并处扣分的规定。瞿玉杰

  法律打折大甩卖

   合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蜀山大队,把“交通违法行为集中清理工作”的好经念歪成“违法违章集中打包”的“大甩卖”,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驾驶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除给予行政处罚外,实行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累积记分制度的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

  蜀山大队知法违法,执法违法,用罚款替代违法违章的处理,这是明知故犯的不作为,乱作为。笔者以为可能出于以下方面考虑:

  其一、通过一次性的“清网行动”,让交通违章违规记录“归零”处理,为2012年画上“圆满句号”,为“总结经验”涂上光彩的一笔,凸显“成绩显著”的大合唱。

  其二、化繁为简,为迎接明年实施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新规定而做顺手人情,让神圣的法律在新老规定“交接”之际,变成“大赦违章”的法外开恩。

  其三、获取更多的罚款收入,既完成了光荣艰巨的任务和罚款指标,又为集体谋了福利。同时又为“培育罚源”“放水养鱼”埋下伏笔,一旦扣分了,驾照吊销了就少了罚款的渠道。可谓一次乱来却取得了“多赢”的实惠。如此“速成执法”,是执法“权力放羊”的惰政管理,是对党和人民不负责任的态度,是对严格遵守交通法律法规的驾驶人的打击和不公,是对违法违规驾驶人的纵容,不仅乱了执法的程序,也埋下了严重事故隐患,让法律很受伤。

  捡了芝麻丢了西瓜(反对)

   面对交通违章“只罚款不扣分”的规定,当地一个开了十几年车的老司机根本不相信这是真的。但是等消息被证实是真实的以后,那些存在违章记录没有处理的司机,个个喜笑颜开。毕竟,这为他们车辆的年检,驾照的年审考核,都提供了极大的便利,算得上是一种人性化之举。但细究起来就会发现,“只罚款不扣分”,在让部分违章者捡了一粒芝麻的同时,却让整个社会丢了一只西瓜,其产生的负面作用和社会危害性,不容小觑。

   首先,对于交通违章者,不管是罚款还是扣分,最终目的是让违章者在付出一定的经济代价和社会成本的同时,能够提高交通安全意识,遵守各项交通法规。可是,“只罚款不扣分”的出现,却让交通违章者只需付出经济代价,就可以重新上路,这必然降低了交通违章的成本,让他们得不到应有的教训,也就无法真正重视交通安全意识。尤其是对那些经济条件较好的违章者而言,更不会在乎这几百几千元的经济罚款,甚至产生只要有钱,就可以随意违章的心理,如此一来,道路交通安全如何保障?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又如何保障?

   其次,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存在,既是为了惩罚“已犯者”,更是为了警示“未犯者”。而且,警示“未犯者”的意义,显然要比惩罚“已犯者”更大。可是“只罚款不扣分”,很显然无法起到有效的警示作用,甚至恰恰相反,一些机动车驾驶员觉得交通违章之后,只需罚点钱就行了,而不用付出其他代价,结果更加不把交通法规放在眼里,后果可想而知。在全国执行统一的“既罚款又扣分”政策前提下,唯独合肥市采取“只罚款不扣分”政策,无疑破坏了法律的整体性,损害了法律的尊严。当社会丢掉的是涉及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这只西瓜的时候,部分人捡起“不扣分”这粒芝麻的代价,实在太大了点。

(责任编辑:王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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