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昨日对外公布了《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司法解释》),《司法解释》自2012年12月21日起施行。
《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对于无证驾驶、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以及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司法解释》将保险公司的的代位求偿以法律文书形式进行保障,同时保险公司的代位求偿限额将从现行的1万元提高至人身伤亡11万元,这一垫付费用保险公司有权向违法驾驶者索赔。
所谓代位求偿,是指保险人享有的,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造成保险标的损害负有赔偿责任的第三方之索赔求偿权的权利。
一位负责人称,此前,由于上述违法情形造成受害人人身伤害,保险公司、违法驾驶者仅能通过与法院沟通,且赔付费用仅限于受害人的抢救费以及医药费,赔付限额仅为1万元。
一些投保人担心,由于《司法解释》将无形中提高保险公司的经营成本,本已亏损的国内交强险可能借机涨价。但一些交强险业务负责人昨日告诉早报记者,由于交强险经营数据仍需厘清,保监会目前并不支持涨价,短期内交强险尚难涨价。
支持交强险优先赔偿精神损害
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介绍,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涉及人身财产权益,法律关系复杂,社会关注度高,存在如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责任主体的认定、损害赔偿的范围、交强险保险公司的责任范围等难点问题。为统一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裁判尺度,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出台了这部《司法解释》。
分析人士称,实践中,具有从事交强险业务资格的保险公司为规避风险,经常违法拒绝承保、拖延承保或者违法解除交强险合同。这些行为违反了现行法律、法规和交强险的监管政策。对此,司法解释规定,在这些情形下,投保义务人在向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请求该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根据《司法解释》,对《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作出解释性规定,明确人身伤亡是指道路交通事故侵害人身权益所造成的损失;财产损失是指道路交通事故侵害财产权益所造成的损失等等。《司法解释》规定,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位财险公司负责人称,此前《道路交通法》颁布的时候,市场曾有争议,保险公司在事故赔偿中曾进行概念偷换,认为“精神损害费”应该纳入财产损失及抢救费的赔付当中,限额为2000元,但是此后最高人民法院很快就这一点进行解释,认为不应该属于财产损失以及抢救费赔付这一范畴。因此,该项解释是在对精神费用的赔付规定进行强化。
此外,《司法解释》规定,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并存的情况下,先由交强险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再确定侵权人的侵权责任,然后由商业三者险保险公司依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最后,再由侵权人依照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承担剩余的侵权责任。
此外,《司法解释》规定,投保义务人未投保交强险时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司法解释》明确规定未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由投保义务人先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负责人称,解释明确了责任人的赔偿责任,即使该投保义务人没有投保交强险,但是仍应按照道路交通法规定的交强险的赔偿责任限额。
违法驾驶险企赔付或增加11万
而在业内人士看来,昨日出台的《司法解释》对市场影响最大的,是酒驾等违法情形事故后保险公司一方承担的责任“无形中”将更大。
根据《司法解释》,醉酒驾驶、无证驾驶、吸毒后驾驶以及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几种违法情形在实践中经常出现,发生事故后,往往导致受害人损失难以获得赔偿,人身权益难以得到保障。
《司法解释》以侵权责任法的立法精神和交强险的功能为依据,明确规定这些情形下,交强险保险公司仍然对受害人人身权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赔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一位财险公司负责人称,该解释是对此前《保险法》以及《道路交通安全法》之间的争议做的相关司法解释。《保险法》规定代位求偿的范围并能应用于责任保险的范围,此后《道路交通安全法》做出相关的规定,采用了变通的形式,导致目前市场上酒驾等违法情形造成的受害人损失,保险公司、违法驾驶者能通过法院以法律文书的形式,由保险公司先行垫付抢救费以及医疗费,且赔付限额仅限于1万元,此后保险公司再跟违法驾驶者进行追偿。目前,国内交强险最高死亡伤残赔偿限额是11万元,医疗费赔偿限额是1万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是2000元。
上述负责人称,但是这一《解释》的明确,则明确保险公司以后可以不用通过法院这道“关口”再进行代位求偿,而且赔付限额可以提高至人身伤亡赔付的11万元限额标准。但是最终是否能从酒驾责任人手中追偿成功?这意味着保险公司承担的责任和经营成本都将无形提高。
在该负责人看来,长期以来立法权与司法解释之间的定位都很模糊:“不难看出,《道路交通法》是由国务院和保监会参与制定的,但目前确是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进行了改动,真正制定法律的部门没有出来说话,理赔案件的上升使得法院将矛盾转嫁给保险行业。”
交强险短期涨价很难
在业内人士看来,《司法解释》出台意味着此后保险公司经营成本以及赔付的成本的提高,对行业而言无疑又构成一道挑战。
根据保监会数据,2011年,交强险未能摆脱亏损困局,36家保险公司仅有3家盈利,整个行业五年半累计亏损高达173亿元。交强险经营亏损5年半的困局并未改变。在市场人士看来,由于经营费用等项目存在监管漏洞,交强险账目或成为其他费用的转移地。交强险是盈是亏的问题并没有定论。
在业内人士看来,尽管保险行业经营成本将提高,但交强险费率市场化路途仍遥远,短期内涨价可能不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