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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庆洪:规范经济罢工权 建和谐劳动关系

来源:搜狐汽车 作者:综合报道
2011年03月07日10:30

  (二)我国经济罢工事件的特点

  当前,我国的经济罢工行为表现出以下特征:

  1、自发性。一方面,由于我国非公有制企业中的工会尚未广泛建立,在此类企业中出现的劳资矛盾,就不可能借助工会组织来解决。另一方面,由于我国工会政治上的依附性和经济上的依赖性,导致工人对其的信任度大打折扣,不愿将劳资矛盾交由工会组织解决。

  2、突发性。许多经济罢工事件形成之初既未经过协商、调解、仲裁等程序,也未对用人单位进行预告警示,而是突然发生的。这样容易造成生产工具及原料的损毁、破坏,往往使劳资矛盾升级,也不利于事后有关部门的调停处理。

  3、非政治性。罢工的主要原因是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如用人单位无故拖欠工资、无视劳动者合法权益、无故解除劳动合同等。罢工者多是为了直接、间接达到某种经济目的。

  4、地域性和行业性。黑龙江、吉林、辽宁等省及煤炭、军工、纺织、森林等行业的国有企业劳动争议增加较多,引发的直接原因主要是企业拖欠工资、养老金以及下岗分流中方法简单、不按政策办事等。广东、福建等省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和乡镇企业劳动争议案件增幅最大,主要原因是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如工资薪酬少、福利待遇差、被无故解除劳动合同等。

  5、政府介入性。在我国,罢工事件发生后,多由政府出面协商、调解、处理。这种方式存在弊端:首先,在有些罢工事件中政府既是纠纷一方的代表,又是纠纷的处理者,处理结果不易被社会接受、理解;其次,政府运用行政干预的手段去平息事件、处理纠纷影响了政府的正常工作,加重了政府的负担。

  6、违法性和犯罪性。由于我国法律未对罢工行为作出规定,罢工者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不明确,再加上未经专门组织,许多罢工行为己经违反了法律甚至构成了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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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黄远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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