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志强:关注缺陷汽车召回管理条例五大亮点
姜志强:从法律,我们先梳理一下关于召回在中国目前都有哪些的法律法规。一个是现行的有一部法律关于召回的规定,有一个部门的规章,还有两个征求意见稿。一共有四个。2011年7月10号有一个法,产品投入流通后发现存在缺陷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及时采取警示或召回措施,采取措施不力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二,现在正在实施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的意见规定,这是由国家质检总局、发改委、商务部和海关总署一起发布实施的。征求意见稿有两个,2010年7月份,我们国家质检总局发布了汽车产品的召回监督管理条例,这个条例当时很多人在关注,而且也认为在2010年年底的时候有望出台,但是结果征求意见已经结束了,在2011年底,将近一年半的时间也没有出台。政党所有人在关注这个规定能否实施的时候,现在又发布了一个征求意见稿,我关注有五个亮点。
第一,这个名称的变化体现了法律上的升级,比如说叫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这个在法律上来讲是一个部门规章性质,是四部委联合发布。现在由规定改为了条例二字。而且是由国务院法制办来征求意见。如果以国务院名义实施,这就是我们国家立法所规定的行政法规。行政法规的效率是低于宪法和法律之下,但是它一定高于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章的。我们看到就这个问题上国家是非常重视的。第二,我们现行的规定一共是46条,比较长。现在征求意见稿已经减了18条,缩减到28条。这里面很多都是精华性的东西。第三,原来的立法目前是消除汽车产品对使用者和公共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威胁。现在改成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的财产安全,这是一个很重大的调整。第四,第三条的缺陷原来说的是设计和制造,这里又加了一个标识。原来是两个,现在是三个,设计、制造、标识等原因。我们原来之前的危险不明确,现在这个危险很明确了。第一种是本身不符合标准要求的。第二种是即使符合了这种标准和要求,但是仍有可能危及到人身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都列为是缺陷的产品。第五,这个条例同我们汽车产品召回监督管理条例一样,处罚的力度是明显增大了。在征求意见稿第23条,生产者和经营者如果不配合质监者调查的,力度有可能达到50万到100万。之前的力度是1万到3万。24条规定,按照产品货值经营的2%以上到10%以下的罚款。如果一个汽车厂家召回五千辆车,如果每辆车货值10万,总共价值是5个亿。车企有可能面临的罚款就是一千万到五千万。这一定是这个条例大的亮点。
主持人:刚才三位嘉宾从各自不同的观点分析了一下这次汽车缺陷产品召回管理规定中的亮点。所有的东西向我们发出了一个信号,这一次是要动真格的了,而且处处是在真正的维护消费者的权益。第15条中,生产者认为其汽车产品不存在缺陷的,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国务院质检部门提出意见,并提供证明材料。国务院质检部门应当组织专家对证明材料进行论证,必要时对汽车产品进行技术检测或者鉴定。经论证、技术检测或者鉴定确认汽车产品存在缺陷的,国务院质检部门应当责令生产者召回。这个条例给了我们一个非常有力的武器,你要证明你的东西没有问题,如果不能证明的话,你就要必须召回。这就是我们以前所说的强制召回。
南辰:我们国家现行的四部门的规章对强制召回采用指令性召回。但是七年多的时间中,确实没有一例被指令性召回。但是我也了解到,有的厂家也是站在了指令性召回的边缘。主管部门通过缺陷调查,发现确实群发性故障是有严重安全隐患的。在调查过程中,厂家“主动”召回。这一次我也同意梁红的观点,责令召回是它的一大亮点。不光在15条中出现,在24条第6小点。如果生产者经责令召回,拒不召回的。可以处于最低2%、最高10%以下的货值的罚款。情节严重由许可机关吊销许可。这意味着有可能像锦湖事件之后,你的强制认证要被吊销了。如果是进口车,你入关的许可可能会被吊销。这对消费者来讲是一个很大的利好。
主持人:前期我们在网上看到了很多网友的讨论,大家说的最多的就是这一条。以前罚一个汽车企业是三万块钱。现在狠了,说某汽车品牌的某变速箱如果这次强制召回,按照这个比例,他好多个亿。如果这一条能够真正的实施,确实能够让企业感觉到切肤之痛。才能够起到真正的作用。
南辰:我们比高低,也只是由于立法的规定,部门规章的时候,罚款上限只能是三万。如果到国务院条例层面,可以到一百万,现金一百万,货值的百分之几。我们对比一下美国,美国如果他认为你有意的隐瞒缺陷信息,或者没有及时的召回,可能这个罚款是几千万美元。你跟现有的比,也不能说定的很高。
主持人:我们一起分享过了征求意见稿中的亮点之后,稍候就会请直播间的几位嘉宾来给这个征求意见稿提出我们的建议。三位认为还有哪些地方还可以进行进一步的改进,还有哪些地方可以做的更加细致。正在听我们节目的听众,我们也希望大家密切关注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它涉及到我们消费者每一个人的切身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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