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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2期会客室:聊新版"汽车召回管理条例"

2012年02月08日14:16
来源:搜狐汽车 作者:综合报道

  樊天顺:新召回条例的很大进步是监督责任主体明确化

  主持人:欢迎大家继续关注我们的节目,在直播间的嘉宾是来自新华社的资深记者南辰,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姜志强,中国质量协会秘书长助理、用户工作部部长、卓越用户满意测评中心主任樊天顺。

  刚才和几位嘉宾一起探讨了这一次的征求意见稿我们认为的提炼出来的一些亮点。是不是有了这样一个征求意见稿我们所有的问题都能迎刃而解了呢?我们来看一下短信平台和搜狐微博的观点。网友说,如果召回和三包两个政策有了重叠的话,不知道到最后会出现相互退位?

  南辰:不会。有可能他表面看采取的手段是一样或者重合的,通过更换或者退货,实际上他解决的是两类问题。这个在法律的定位上,召回按照西方法律的分法,是解决公众安全范畴的,属于公法范畴的。三包是解决个人消费者自己的车遇到的关键步骤,是属于司法性质的。

  主持人:网友说,我最仔细看的是你们说的到底罚他们多少钱,我觉得要罚就得罚他个底儿掉。国家既然立法,就应该一次到位,把忽悠百姓的不良企业行为扼杀在摇篮之中。还有几位问的问题差不多,这个条例实施了对过去的车起不起作用?

  南辰:按照国家的法律规定是不能追溯以前的。

  姜志强:我觉得现在还有缺陷的还可以。

  樊天顺:现行的征求意见条例是要保留当时的信息。相应的缺陷调查确实是可以追溯到以往。

  主持人:我们今天和大家谈到的征求意见稿想听听三位的意见和建议都是什么。先说说我个人意见。我在仔细的看过征求意见稿以后,我有一个观点。去年我们推出了一个节目叫召回之后。召回之后你汽车生产企业到底做的怎么样,汽车消费者在召回过程中耗费了多长时间,等了多长时间,到底有没有花钱。后来通过这个系列节目我们很悲哀的看到,有很多企业召回做的并不完善。甚至有个别的企业问题根本没有解决。我看了这个条例,召回之后的事并没有解决。

  姜志强:也有相关方面的立法意思。24条,按照货值金额的2%到10%。这里面有8种情形,第5条,我们可以认为他未实施。第6条,生产者经责令召回,并没有召回的。这都是惩罚的意思。

  主持人:这个车召回之后没有修好,还在不停的坏。

  南辰:第七条也有涉及,生产者未按照规定方式消除产品存在的缺陷。他提出的产品并没有能够有效的消除缺陷。目前我们看到的这一版的国务院法制办出来的条例,相比2010年7月有了很大的浓缩。我们不能说经典的都是浓缩,10年7月份的版本是5千多字,这次浓缩到28条。这一次从立法质量上来看,还是质量比较高的,它把一些东西浓缩了。我从国家质检总局了解到,后续作为部门执行这个条例,他还会出台更细的细则。我们可能关注的比较细的问题会在部门实施的细则中会有一些清晰的规定。

  主持人:希望能够听到我的呼声,一定要把这一条写进去,谁来监督这些汽车企业到底有没有完善了汽车召回的问题。车有没有修好。

  樊天顺:这个条例本身比上一稿的征求意见稿的进步,就是监督的责任主体是非常明确了,而且是单一化了。上一稿是除质检总局之外,还有发改委、工信部、商务部、公安部全列进去了。监督的一多,就会形成我们以前说的九公治水,这个事好管的时候谁都出面,不好管的时候,谁都说不该由我管。这一次干脆把所有其他部门都不列入进来,就强调就是国务院质监部门来负责这个条例的实施和监督。最后如果说确实发生了刚才你说的这种的,首先是消费者自己要有一个主观的自觉和意识。如果说仅仅是媒体公布了,质检总局公告了,企业公示了说我要召回,你到底召回这个条例,你可以看一下企业召回会有一个非常细的办法他到底是不是按照这个办法实施的。最终的问题是你所存在的缺陷到底解决没有,没有解决,你有权利向质检总局和它相关下属部门,包括消费者协会投诉,完全可以把这些弥补回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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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杜纪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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