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4月5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7号令,备受期待的《校车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通过。
尽管《条例》中提及了主管层级单位、路权优先、法律责任等问题;校车标准也责令工信部、教育部、公安部等多部门协同制订,但它仍留下了许多校车在推广中可能面临的悬而未决的难题。
2012年全国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郑州宇通集团有限公司总裁汤玉祥递交了《关于建立健全校车运营法律法规,加快校车融入学生生活的建议》,指出目前校车存在法律法规不完善、购车资金缺乏政策指引,校车运营组织不专业、科学,公民校车意识有待增强等现实问题,并提出四问:
第一,校车购买资金从何而来?
第二,谁对校车负责,谁来管理、运营?
第三,哪些法律保障校车安全出行?
第四,如何推广校车文化?
可以说,上述问题在《条例》中仍未完全得到答案。
资金是校车推广中最大的难题,动辄20-40万元的校车可以承载的学生最多不过30-40人,要想满足一家学校的需求或许就要上百万元。
《条例》中要求地方政府依法保障学生就近入学或在寄宿制学校入学,减少学生交通风险,或许能够减少校车采购的压力,但是面对教育资源的不平均,单靠某个部门来解决很难改变。
谁对校车负责,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的概念太过模糊,即使明确了具体一级政府负责校车,哪个部门牵头主导,其他部门如何配合现在也是无解的难题。
法律法规保障安全出行,路权优先必须要修改道路交通法,而校车标准已经箭在弦上不得不发。据了解,新的校车标准可能会对校车生产企业的销量和硬件水平进行综合考核。
对于校车意识和校车文化,我们可以看到客车企业正在密集地进行着宣传攻势,但是企业的力量微乎其微,真正让社会认识到校车安全不是一辆钢筋铁骨的车就能解决,才能够更好地理解校车的意义。
太多的疑问摆在面前,未决之时,校车讨论虽然火爆,但仍显迷茫。这些到底能否完全解决?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
核心内容
要求地方政府依法保障学生就近入学或在寄宿制学校入学,减少学生交通风险。对确实难以保障就近入学且公共交通不能满足需要的农村地区,要采取措施保障学生获得校车服务;
明确了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校车安全管理职责。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校车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国务院有关部门对校车安全管理履行统一指导、督促等职责;
规定了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保障校车安全的义务和责任。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安全管理人员,指派照管人员随车照管学生;
设定了校车使用许可。对校车安全技术条件和校车驾驶人资格条件规定了比一般客车更为严格的要求;
赋予校车通行优先权,对校车最高时速和严禁超载作了明确规定;
明确法律责任。对违法使用车辆或提供校车服务、不履行安全管理责任等,分别规定了法律责任,包括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