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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少华:"召回"政策给力 效果要看执行力

2012年10月12日10:17
来源:搜狐汽车 作者:张少华

  高举达摩克利斯之剑,为汽车消费者权益保驾护航。至少从姿态上看,的确如此。

  日前,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草案)》,历时8载的汽车召回法规在众所期盼中终于姗姗而来。

  根本的变化在于,针对缺陷汽车的召回管理,由部门规章上升到了国家法规层面。对于隐瞒汽车产品缺陷或不按规定召回缺陷汽车产品的制造商,严格规定了其相关法律责任。当缺陷汽车的生产厂家拒不召回时,质检部门将实施"强制性召回"。

  与此同时,对于不配合调查、迟迟不肯召回、甚至不召回缺陷汽车产品的无良厂家,《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草案)》还准备祭出"处以巨额罚款"和"吊销许可"两大撒手锏。

  草案规定,"生产者、经营者不配合质检部门缺陷调查的,由质检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如有情节严重的,由许可机关吊销有关许可"。此外,草案还明确规定了具体情况下负责缺陷产品召回的责任主体,并清晰指出了产品缺陷信息的上报途径。

  可以看出,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草案)》强化了相关各方的法律责任、加大了处罚力度并细化了条例,这对震慑无良厂家、提升监管效率、改善汽车整体消费环境大有裨益,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遏制长期以来跨国汽车巨头对缺陷汽车的召回"厚彼薄此"、"搞中外有别"的不道义行径。

  此前我国2004年版缺陷汽车召回制度,监管过于温和松散,缺陷汽车的信息归总和被发现相当滞后,区区3万元的较为低廉的违规处罚成本也丝毫不能触动汽车制造厂家的神经。结果,我国变成了一些跨国汽车集团缺陷汽车的"召回免疫区",召回汽车的数量与频次与"世界第一大汽车市场"的规模不相符合,汽车消费者的正当权益被公然漠视。

  而今,有了具体的法规条文和惩处细则,缺陷汽车的召回管理就可以遵章可循,理直气壮的加大对无良厂家的打击力度。

  但是,应当指出的是,良好的监管效果并不仅仅在于严峻的法规本身,而是在于对法规的执行力。

  比如,监管部门在初期投诉信息的收集阶段,要本着为消费者负责的精神和态度,及时发现某一车型符合召回条件的共性问题。要知道,恪尽职守的美国主管部门——美国国家公路交通安全局仅仅通过接到相关缺陷车型的18个投诉案例便拉开了800多万辆丰田车因油门踏板缺陷等问题被召回的序幕。在督促制造商召回缺陷产品的过程中,监管部门也应当保持公正,不为商业利益团体的游说而动,秉公执法。

  如此,我国市场才不会再沦为无良厂家安放缺陷汽车的乐土……

  本文独家提供给搜狐汽车,版权所有。未经允许,严禁转摘。

(责任编辑:刘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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