召回管理升格为国务院条例性法规,是一件大好事。但凡熟知中国汽车产品管理发展历史的人,都乐见缺陷产品召回这样一件有利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事得到强化落实。因此,自打草案提交的消息传出直到国务院常务会议正式通过,舆论焦点都放在了赞扬和建议上。赞扬者,对政府提高法规层次、推动深文峻法、保障消费者权益,深表嘉许;建议者,对法规落实中的意志力、执行力、公平性、公正性等,进行了深思熟虑。
然而,在笔者看来,以"召回管理是产品管理"为逻辑基石的赞扬和建议,似乎都低估了这项政策与生俱来的力量。从实质效果看,缺陷产品召回管理,早已超出了政府产品管理的范畴。产品管理红线构筑的法律墙上所激起的强力回波,不仅直接作用于企业行为而保护消费者利益,而且在国家意义上,还具有从国家层面的企业品牌支持或打压的功用,进而实现国家行业管理的高级意志。而要想发挥这个作用,就必须在必要时候强力实施主动召回。
笔者以为,至少有两个理由支撑强制召回尽快走向实践:
一则,强制召回,是国家政策力量在汽车产品管理的最高且最直接的体现,没有真刀真枪的强制召回,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的约束力会被企业公关力所软化。
纵观我国的实践,前几年的汽车召回,遭受诟病的无非是:企业对政府以公关代替召回,典型案例(如大众DSG)给人以有法不依的坏印象;企业对向客户以小惠代替召回,打擦边球,对一些投诉较多的缺陷不召回而采用小惠许诺(如免费维修、延长保修期等),就是不愿意承担召回之名。有类似的情况存在,那么无形中就有一个相当大数量的产品缺陷,漏出了召回的法网。此类名实不符的景观,说到底,就是召回约束力软化的结果。
倘若在产品管理上存在搞公关或需要照顾的"特殊"企业,即便是法律条款中有强制召回的利剑高悬,何来召回约束力?产品管理哪来真正的效果?舆论所公认的召回条例的优势和效力,如果缺少了强制召回的实践,法律层次再提高,其"法力"都会被软化;没有强制召回,其他的主动召回,也可能沦为作秀的工具。
二则,强制召回,天然包含了国家意志的偏向表现,而不仅仅只是一些人认为的所谓的公正执行。国家有权根据需要对一些损害行业长期利益的企业,通过缺陷产品主动发起跟踪和强制召回,来剔除"有毒元素",维护国内行业健康发展。
我们从美国、德国、日本等汽车强国的情况,能够很清楚地看到,所谓的行业管理法律法规,对外国投资者和外国产品,并不存在其所标榜的所谓公平。美国联邦政府在近年来对待丰田、本田的态度,乃至十年前对待三菱汽车产品的态度,就是最生动的例子。我们可以理解为美国政府依法施政,但实际效果却是,被打击的外国产品,其品牌受到长期影响,这不能否认。
这样说,并不是否认召回条例就该对国内自主品牌网开一面,而是要提请业内人士和政府部门相关管理人员注意到召回条例的附加力量,不能一味只强调实体产品管理意义的公平,而忽视强制召回对行业中"有害品牌"的排斥、打压作用。
我们应该高度重视现在条文中已有的强制召回,并把它放到更高的层次加以认识、加以实践。别国都这么做,为什么我们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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