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终于在最近被国务院正式批准为"法规"。原来的被称为"规定"的属于国家质检总局的部门规章,将成为覆盖多个部门、以及整个社会的法律法规。
从这样的角度去讲,国务院通过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草案具有划时代的意义,而由于其中诸多内容的改革,比如处罚力度加大,都将使得中国的汽车社会迎来一个全新的时期。
甚至也有观点认为,如此严厉的召回条例将对于自主品牌带来非常大的压力,自主品牌的未来前景不妙。
但是,如果我们仔细去分析一下中国汽车产业目前的召回环境、召回的市场基础、召回的执行机构等问题,我们会发现,看来很美的召回升级为条例并不是如想象的那样会带来整个汽车社会的蜕变。
谁来监督执行机关
中国汽车召回工作中最难的一关不是召回的罚款额度的大小,而是执行力度的强弱。
在中国,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执行召回工作的是国家质检总局。但是国家质检总局其实有着许多难言的苦衷。
国家质检总局是正部级单位,但是一些汽车企业的级别一点也不弱于国家质检总局,甚至在某种程度上还强过质检总局。在这样的情况下,能够指望国家质检总局去对这些平起平坐的汽车企业执行什么严格的召回以及处罚吗?
即使一些汽车企业没有那么高的级别,但是每一家汽车企业都是当地政府最重要的经济支柱之一。如果进行相应的处罚,当地政府会容易让这种召回的处罚顺利进行吗?
而目前存在的一些协会机构,虽然是作为维护消费者保护的维权组织,但是这些机构本身就不具有强制的执行力,更谈不上对于汽车企业的威慑作用了。
再严重一些,如果某些执行召回的机构或者工作人员在召回工作中玩点猫腻,又有谁来监管这些执行机构和工作人员呢?
在美国,美国高速公路管理局是要受到美国国会的质询与听证的,而在中国目前的召回机制中,国家质检总局是最后的监督部门,那么谁来监督质检部门的执行是否符合消费者的利益呢?
消费者法律意识淡漠
有人经常拿美国的例子与中国做比对。比如,2011年,中国共召回汽车82次,平均5天出现一起召回案例,其中国产汽车共召回38次(2010年为60次),2011年共召回超过170万辆国产车(2010年召回100万辆)。而美国在2009年就召回1784万辆、571次,相当于销量的170%;日本新车销售460万辆,召回311万辆、291次,相当于销量的68%。
从中国、美国、日本的数据比较,中国召回的数量确实少得可怜。这种结果也可以非常确定的说,并不是中国汽车产品质量缺陷少,而是在召回方面出了问题。
但是,一味地将召回数量少归结为召回制定一直是部门规章,或者将召回数量少归结为中国汽车企业对于消费者不负责任,也未免有失偏颇。
上面的原因固然存在,但是绝不是问题的全部。因为,在中国汽车社会快速膨胀的今天,不仅仅交通拥堵与环境污染没有来得及适应,而且汽车社会的法律意识也存在很大的缺陷。
中国百姓的法律意识本来就很淡泊,对于迅速拥有的这么多的汽车,更不知道许多汽车产品的问题是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获得解决。
他们只知道投诉,问题解决不了,就再投诉,而当问题再次不能获得圆满解决的时候,他们一般就选择了沉默,自己吃个哑巴亏,下次注意点就是了。这是许多消费者的心态。
而且这种法律意识的淡泊,随着汽车市场层级的下探,会越来越严重。他们甚至不知道有可以召回这样的制度存在。即使这些消费者每天都带着汽车的品质问题去找经销商解决问题,但是从来没有想到可以让汽车企业以召回的方式来解决自己的汽车品质。
以上的问题,过去存在,现在存在,未来仍然会继续存在。在这样的汽车环境下,已经升格为条例的召回制度,又能在多大程度上提升自己的执行效力,以保护汽车消费者的权益呢?
因此,我们不能因为召回制度升级为条例,就抱有过高的期望。
第三方的约束
但是,召回制度升格为条例,仍然给汽车产品质量问题的解决提供了更大的空间和可能。而我们如果针对目前的一些问题作出相应的改变,那么仍然会让召回变得有效率。
首先,可以将全国各地方的质检机构的监督执行职能以条条管辖的方式统一起来,并将其他部门有关汽车召回的职能分离出来集中到国家质检总局,同时赋予国家质检总局以相应的处罚执行的权利,比如查封汽车企业的银行账户等等。
国家质检总局的权威性足够了,那么执行的效率就自然会有非常大的改善。
另外,对于质检机构的监督问题,可以通过多方面来进行展开。比如,成立第三方的缺陷认定机构,能够避免质检部门将缺陷产品问题的认定与执行处罚都放到一起,从而起到约束的效果。
此外,可以加大汽车法律维权队伍的建立。比如,让更多的律师或者其他法律工作者有能力、有意愿从事汽车产品质量维权。这样,法律维权队伍的扩大,以及正规化,将会督促质检部门的合作,更顺利进行汽车产品召回的调查、执行等工作。
而更加重要的是,可以考虑在全国人大建立相应的监督委员会,以加强对于国家质检机构的监督。
汽车召回是一个首先有利于消费者的重要问题,但是也是中国汽车产业实现以汽车企业为主转向以消费者为核心的重要问题。只有当我们这个社会的有关执行部门、协会机构、汽车企业都真正建立了以消费者为核心的利益机制的时候,汽车消费者才能成为汽车社会的真正上帝。而召回制度也将真正名副其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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