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改善城市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江苏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南京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南京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市政府决定对黄色环保标志及无环保标志的汽车实施第四阶段限制通行,现通告如下:
一、无环保标志的汽车不得上路行驶。自2012年11月1日起,每日7时至22时,以下区域禁止黄色环保标志的汽车通行:
1、本市长江以南绕城公路(不含绕城公路)以内的道路、桥梁和隧道。
2、江宁区东山主城区域和牛首山景区。东山主城区域具体范围为:金箔路以北,东新南路、东新北路以西,文靖路以南,北沿路以东。牛首山景区具体范围为:宁丹路佛城西路路口以西、宁丹路牛首大道路口以南、宁丹路秣周中路路口以北、牛首大道秣周中路路口以东。
3、浦口区江浦街道中心区域,具体范围为:象山路路段,公园北路、珠泉路、上河街、中圣街、公园南路、珠江路(不含本道路)及道路以内区域。
4、六合区龙津路、紫霞街、专诸巷和环城南路合围区域内的道路。
5、高淳县通贤街、溧水县中大街。
二、违反本通告规定进入限行区域的黄色环保标志及无环保标志的本市籍和外市籍号牌的汽车,公安部门将依法进行查处。
三、本通告所指黄色环保标志汽车是指污染物排放达不到国Ⅰ排放标准的汽油车和达不到国Ⅱ排放标准的柴油车。无环保标志汽车是指未取得环保标志或标志已过期的汽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