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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新光:建立汽车业退出机制促进兼并重组

2012年07月25日10:24
来源:搜狐汽车 作者:贾新光

  3月5日,温家宝总理在《2012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以汽车、钢铁、造船、水泥等行业为重点,控制增量,优化存量,推动企业兼并重组,提高产业集中度和规模效益。"

  4月28日,工信部产业政策司发出《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兼并重组工作的通知》,提出:

  一、建立健全企业兼并重组工作组织协调机制。按照国发[2010]27号文要求,成立了由工业和信息化部牵头,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商务部、人民银行、国资委、税务总局、工商总局、银监会、证监会等部门参加的企业兼并重组工作部际协调小组,统筹协调企业兼并重组工作。各地也要根据实际,建立相应的组织协调机制,加强对企业兼并重组工作的领导,统筹协调本地区企业兼并重组工作。

  二、努力营造企业兼并重组的良好环境。坚持市场化运作,充分尊重企业意愿,充分调动企业积极性,引导和激励企业自愿、自主开展兼并重组。认真清理废止各种不利于企业兼并重组的规定和做法,尤其要坚决取消各地自行出台的限制外地企业对本地企业实施兼并重组的规定。积极探索跨地区企业兼并重组地区间利益共享机制。在不违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前提下,地区间可根据企业资产规模和盈利能力,签订企业兼并重组后的财税利益分成协议,妥善解决企业兼并重组后工业增加值等统计数据的归属问题,实现企业兼并重组成果共享。

  三、协调解决本地区企业兼并重组中遇到的问题。贯彻落实国家在财政、税收、土地、金融、工商、职工安置等方面促进企业兼并重组的政策措施。深入企业调查研究,详细了解企业兼并重组中遇到的具体问题。发挥协调机制的作用,协调解决本地企业间兼并重组、本地企业到外地兼并重组以及外地企业在本地兼并重组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反映企业兼并重组中本地区解决不了的需要国家有关部门解决的问题。

  四、做好企业兼并重组的指导和服务工作。要根据本地区实际,研究制定推动本地区企业兼并重组的政策措施和实施意见,指导本地区重点企业科学制定兼并重组方案、加强风险应对预案和重组后的整合工作,把兼并重组与企业改制、管理创新、技术改造、淘汰落后等相结合,及时总结推广企业兼并重组的典型经验。

  五、建立企业兼并重组工作情况交流制度。

  7月11日,企业兼并重组工作部际协调小组第二次会议在北京召开。协调小组组长、工业和信息化部部长苗圩主持会议,并作重要讲话。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商务部、人民银行、国资委、税务总局、工商总局、银监会、证监会等协调小组成员单位的领导同志出席会议。

  苗圩表示,《国务院关于促进企业兼并重组的意见》发布实施以来,各成员单位、各地方认真贯彻中央要求,密切合作,企业兼并重组工作取得了积极进展。各成员单位在财政税收、金融信贷、职工安置、土地管理以及加强服务管理等方面出台了一系列配套措施,进一步完善了企业兼并重组的政策环境。同时,各地也按照中央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引导和推动企业兼并重组,一些省市建立了组织协调机制,出台了实施意见,完善了政策措施。企业兼并重组步伐明显加快,汽车、钢铁、水泥等行业企业兼并重组取得了积极进展。

  苗圩强调,必须下大力气,深入推进企业兼并重组工作。一是要牢固树立以企业为主体的定位,充分发挥企业兼并重组工作部际协调机制的作用,逐步建立起协调解决问题的机制,帮助企业协调解决突出问题。二是研究出台重点行业企业兼并重组指导意见,加强对重点行业企业兼并重组的指导和服务。三是按照国务院关于促进企业兼并重组的工作部署,针对企业兼并重组中的问题,进一步落实完善政策措施。四是充分发挥地方政府在促进企业兼并重组中的作用,加强组织领导,完善政策措施,形成中央和地方联动、跨部门协调配合的企业兼并重组工作机制。五是努力建设好企业兼并重组公共信息服务平台。

  7月11日,企业兼并重组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开通仪式在北京举行。

  7月12日,工信部发出《关于建立汽车行业退出机制的通知》,要求:

  一、按照分级管理方式管理企业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中的序号。列入《公告》的企业以公司(集团)为单位分配序号,公司(集团)独资或控股的独立法人子公司均应按资产关系分级列在公司(集团)的序号内,不再单设序号。

  二、从2016年起,在《公告》管理中取消改装类其他乘用车、皮卡生产企业类别。现有改装类其他乘用车、皮卡生产企业应尽快达到同类新建整车生产企业的准入条件,升级为整车企业(准入条件见附件)。未按时升级的上述两类改装类企业,应分别转产客车、专用汽车等产品。

  按照文件的附件,改装类其他乘用车、皮卡生产企业升级为整车生产企业的准入条件是:

  1.生产企业与汽车生产有关的总资产(不含土地价值)不小于18亿元,净资产(不含土地价值)不小于5亿元。

  2.生产企业应具有为其他乘用车、皮卡配套的发动机产能力,或在一个为其他乘用车、皮卡配套的发动机生产企业占有50%或以上的股份。

  3.改装类其他乘用车生产企业应符合《乘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工业和信息化部2011年第37号公告)中其他乘用车整车生产企业准入条件的要求,改装类皮卡生产企业应符合《商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工产业[2010]第132号公告)中货车整车生产企业准入条件的要求。

  三、对于已经破产或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的汽车、摩托车生产企业,注销其《公告》。

  四、对于没有按照政府相关部门的批准文件进行建设,或不能持续满足政府相关部门的批准文件、生产准入管理规定等方面要求的企业,应当限期整改。在整改期内,企业不得投资扩产,不得申报新产品。整改后仍不能满足要求的,暂停其产品《公告》,直至整改验收合格。

  五、在《公告》管理中,对于不能维持正常生产经营的汽车、摩托车生产企业,实行为期2年的特别公示管理(新建企业除外),要求其整改、尽快满足准入条件。特别公示期间,不受理有关企业的新产品申报。被特别公示的企业经考核符合准入条件的,取消特别公示,恢复受理其新产品申报。特别公示期满后,未申请准入条件考核或考核不合格的企业,暂停其《公告》,且不得办理更名、迁址等基本情况变更手续。其中,不能维持正常生产经营的企业是指连续2年年销量为零或极少(乘用车少于1000辆、大中型客车少于50辆、轻型客车少于100辆、中重型载货车少于50辆、轻微型载货车少于500辆、运输类专用车少于100辆、摩托车少于1000辆)的生产企业。

  工信部产业政策司认为:《通知》的发布和实施,旨在贯彻落实《汽车产业发展政策》和《汽车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提高汽车企业核心竞争力,加快汽车产业转型升级,推动汽车产业由大变强。《通知》的发布和实施,将打破长久以来汽车行业备受诟病的生产资质"终身制",对提高产业集中度,调整产业组织结构,完善汽车投融资管理,转变汽车产业发展方式,推动汽车产业转型升级都有着十分积极的作用。

  7月24日,产业政策司指出:目前,我国有各类车辆生产企业1300多家,其中汽车整车企业有171家(按集团统计77家)、摩托车120家、专用车900多家、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135家。在这1000多家企业中,有一批企业多年来处于停产或半停产状态,产量极少甚至没有产量,其生存十分困难,更谈不上盈利(以下简称"零产量"企业)。由于我国汽车行业退出机制不健全,这些"零产量"企业既无法淘汰,又不具备必要的生产条件,无法正常生产,产品质量难以保证,有的甚至靠倒卖产品合格证维持生存,严重影响了行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也给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带来了极大地隐患。因此,建立有进有出、优胜劣汰的管理机制,已成为汽车产业当前稳增长、调结构、促发展,加快推进产业转型升级一项十分紧迫的任务。

  此前,5月23日,国资委发布《关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中积极引入民间投资的指导意见》,要求:

  积极引入民间投资参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建立现代产权制度,进一步推动国有企业转换经营机制、转变发展方式。民间投资主体可以通过出资入股、收购股权、认购可转债、融资租赁等多种形式参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方式出资。

  国有企业改制重组中引入民间投资,应当符合国家对国有经济布局与结构调整的总体要求和相关规定,遵循市场规律,尊重企业意愿,平等保护各类相关利益主体的合法权益。

  国有企业在改制重组中引入民间投资时,应当通过产权市场、媒体和互联网广泛发布拟引入民间投资项目的相关信息。应当优先引入业绩优秀、信誉良好和具有共同目标追求的民间投资主体。

  国有企业改制上市或国有控股的上市公司增发股票时,应当积极引入民间投资。国有股东通过公开征集方式或通过大宗交易方式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权时,不得在意向受让人资质条件中单独对民间投资主体设置附加条件。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时,除国家相关规定允许协议转让者外,均应当进入由省级以上国资监管机构选择确认的产权市场公开竞价转让,不得在意向受让人资质条件中单独对民间投资主体设置附加条件。

  应按规定履行企业改制重组民主程序,依法制定切实可行的职工安置方案,妥善安置职工,做好劳动合同、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偿还拖欠职工债务等工作,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维护企业和社会的稳定。

(责任编辑:刘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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