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汽车召回由“立规”走向“立法”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草案)》于2012年10月10日国务院第219次常务会议通过,于10月30日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替代2004年实施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召回条例”最大的变化在于从法规层面对缺陷汽车产品加入了强制性召回规定,以及对拒不召回的汽车企业将实施巨额罚款。情节严重的,还将由许可机关吊销有关许可证。这意味着,磕磕绊绊8年之后,中国的汽车召回制度从部门规章(以往仅为《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正式“升级”为国家法规,能够更好地保障消费者权益,从“立规”走到了“立法”阶段。
根据草案,批量汽车产品普遍存在危及安全使用质量问题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销售、进口,由其生产者实施召回,并及时发布产品缺陷信息。草案明确了召回对象,规定在我国境内生产、销售的汽车和汽车挂车,凡有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汽车产品,均属召回范围内的“缺陷汽车”。对实施召回的缺陷汽车产品,生产者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缺陷。消除缺陷费用和必要的运送缺陷汽车产品费用由生产者承担。草案还对生产者隐瞒汽车产品缺陷或不按规定召回缺陷汽车产品的行为规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
2012年2月,国务院法制办曾发布《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新增规定,生产者或经营者出现“未停止生产、销售或者进口缺陷汽车产品的”“生产者经责令召回拒不召回的”,将被处缺陷汽车产品货值金额2%以上1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许可机关吊销有关许可。此外,对于罚款额度征求意见稿也做出了调整,分别从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和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提高到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和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按照条例征求意见稿的规定,若按处缺陷汽车产品货值金额10%罚款的最高额度,即便是对于均价10万元的自主品牌乘用车,按照同一批次1000辆的保守估计数,企业面临的将是“千万级罚金”,从而对明知有缺陷拒不召回或召回后拒不消除缺陷的企业,产生巨大震慑作用。这将使得各汽车制造商对于汽车召回更为重视,消费者的权益将得到进一步保障。
理想是丰满的,现实是骨感的。有业内人士称,草案没有提到对汽车产品缺陷鉴定与检测的权威第三方监管机构。消费者发现质量问题多数是向消协投诉,但是消协不是真正的第三方监管机构。所以,如果企业本身不主动将问题产品对外公布并召回,国家质检部门就只能依据消费者的投诉举报,将问题集中统一汇总后,再向厂家提出召回要求。这种方式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的时间间隔都会很长。因此,监管细节上,“第三方”的要求和作用仍有待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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