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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三会客室第323期:关注汽车召回条例

2012年10月31日13:58
来源:搜狐汽车 作者:综合报道

  苏晖:消费者应该有知情权和再投诉

  王秋凤:昨天下午国务院法制办和质检总局有一个答记者问的发布会。里面提到了召回程序相对明确,第一,明确了启动召回的程序,生产者获知汽车产品可能存在缺陷的,应当立即组织调查分析。包括,如果生产者认为他不存在缺陷,你也要提出异议。这里面涉及到质检总局部门、消费者可以做哪些工作,其实还是有一个详细的规定的,所以我想后续应该会有细则出台。

  主持人:条例写的非常给力,但是到底什么部门来进行操作、什么部门来进行监管,一旦出了问题,什么部门能够有权说我吊销你一个汽车生产厂家的生产许可证,这是大家最主观主的一点。再来看看苏会长您觉得哪一条给您印象最深刻。

  苏晖:我觉得是第4、5、6条。这个条款三条,第四是国务院质量监督部门负责汽车缺陷的责任部门。这是国家最高行政部门,如果他的监督执行还执行不好,那麻烦可就大了。第五条,国务院质量监督部门根据情况需要,委托省、市、自治区质量监督部门来具体处理监督。第三个层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质量部门投诉汽车产品可能存在的缺陷,汇总到国务院质检部门。我所见到的法里,这个法是层次和力度比较分明的一个法。这样更加保证了召回这个汽车行业议论多年的法规顺利的、全面的实施。当然还有一些具体问题。还有一些实施细则,我觉得总方针这里面没有明确,处理召回应该是短平快项目,不应该拖长,它牵扯到人身安全、社会安全问题。很多召回是因为涉及到安全问题才责令召回,我觉得应该短平快。不能出现三年之前因为五台克莱斯勒车自燃,同一部位自燃,克莱斯勒居然在中国的消费部门投诉下,历时一年半时间才在中国召回。这是拿中国消费者生命开玩笑。这样的问题,就应该严格禁止在中国销售克莱斯勒。因为生命拖不起。这个法规非常好,我觉得应该在时间限制上,在细则上但愿有更明确的规定。

  南辰:在现行的召回法规上有很细致的像苏会长说的期限。比如你发现缺陷多少个工作日内就要马上上报,上报之后多少个工作日就要进行召回等等。现在我们这个条例确实是没有规定那么细了。这是因为有可能他是后续的细则里会有。但是从这个条例整体对时间的把握,消费者可以吃一个定心丸。不会由于我这个车十年了,这个厂家有可以有相应的召回信息不发布了。他没有提我这个车生产多少年就可以不召回了。

  主持人:刚才苏会长挑出的几条中,其中第六条提到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投诉汽车产品可能存在的缺陷,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应当以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受理投诉的电话、电子邮箱和通信地址。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应当建立缺陷汽车产品召回信息管理系统,收集汇总、分析处理有关缺陷汽车产品信息。

  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汽车产品主管部门、商务主管部门、海关、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应当建立汽车产品的生产、销售、进口、登记检验、维修、消费者投诉召回等信息的共享机制。

  看到这一条之后,我想到这么多年来,在汽车天下节目里做汽车投诉的这一档节目,有很多投诉到我们这儿的消费者,在这之前已经向各地消协,甚至国家质检总局的网站投诉。但是他们反馈回来的信息都是一个词:石沉大海。怎么样让这一条非常有力的实施,消费者投诉了之后,你是不是应该多长时间给我一个回复,我找谁去?

  苏晖:我觉得有三个告诉消费者、告诉社会。第一,消费者应该知道召回结果,是知情权。比如说质检部门、工商部门监督执行,执行完了以后的结果应该通过第六条的信息网公布出来,让社会知道。第二,应该有一个召回处理意见知情权,最后政府怎么处理的,某一个制造商、某一个进口车商,他的处理结果是什么,应该告知社会,舆论社会监督就不会出现问题。第三,应该允许消费者应该有再投诉权。有些东西他石沉大海了,消费者不满意,进行再投诉。这三个权要给社会,这个办法是一个非常完美的办法,也是目前行政法规能够很好执行的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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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杜纪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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